在房屋繼承時遇子女不配合,我方起訴買斷份額推進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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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原告爲張澤、張軒、張宇、張晨、張陽。被告爲張翰。被繼承人張輝與李霞系夫妻,二人育有張澤、張軒、張宇、張晨、張陽、張翰六個子女。李霞於2003 年 8 月 3 日去世,張輝於 2019 年 4 月 28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早於他們去世。

(二)財產背景

1995 年 12 月 20 日,張輝與甲公司簽訂《甲公司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標準價購得位於石景山區的一號房屋,購房時張輝使用工齡:男 34 年,女 18 年。1998 年 8 月 6 日,張輝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證。該房屋成爲張輝與李霞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二人去世後成爲遺產。

(三)案件進程

張澤、張軒、張宇、張晨、張陽起訴要求對一號房屋按六分之一份額進行法定繼承分配後,由張陽繼承所有,再由張陽向張翰支付折價款,訴訟費由張翰承擔。五原告稱張輝與李霞生前未立遺囑,經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現五原告均同意張陽繼承房屋,過戶後出售,售房款六人平分。張翰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認爲原告對房屋價值表述不實,存在欺騙風險,且自己從2012 年至 2019 年與老人居住並照顧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自身生活困難,領取低保且患腦梗,要求多分遺產至總產權的三分之一,還稱父親曾口頭許諾房屋由其繼承。

庭審中,各方認可房屋價值250 萬元,認可張宇和張翰共同照顧被繼承人,張宇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張陽每月單獨支付張翰 300 元,張輝起初每月支付張翰 1500 元,後增至 2000 元。張翰提交證明、診斷書、租賃合同、低保證等證據,五原告對部分證據不予認可。張宇表示自願將因盡主要贍養義務多分的份額由原被告平均分配,張澤、張軒、張宇、張晨放棄繼承份額贈與張陽。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張澤、張軒、張宇、張晨、張陽:判令一號房屋按六分之一份額法定繼承分配後,由張陽繼承所有,張陽向張翰支付折價款。

(二)被告訴求

張翰:駁回原告訴求,要求分割房屋總產權的三分之一,同意原告折現。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的繼承分配方式,是按原告主張由張陽繼承並支付折價款,還是按張翰要求多分遺產份額。

張翰提出多分遺產的理由是否成立,包括其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情況、自身困難狀況以及父親口頭遺囑的效力認定。

房屋價值認定及折價款支付問題,以及原告在房屋繼承分配過程中的誠信問題考量。

三、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的一號房屋由張陽繼承所有,張澤、張軒、張宇、張晨、張翰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配合張陽辦理上述房屋的轉移登記手續至張陽名下。

張陽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張翰上述房屋折價款416666.67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遺囑效力認定:張翰稱父親曾口頭許諾房屋由其繼承,但無有效證據支持,口頭遺囑難以認定,故按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贍養情況認定:各方認可張宇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且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張翰雖提交證據證明自身贍養及困難情況,但結合庭審陳述、家庭成員情況等,法院未予認可其多分主張。張宇自願將多分份額平分,符合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願。

房屋繼承分配:一號房屋作爲張輝與李霞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的遺產,在無有效遺囑情況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考慮到張宇的贍養情況及自願放棄多分份額,以及張澤、張軒、張宇、張晨放棄繼承份額贈與張陽,法院判決張陽繼承房屋並支付張翰相應折價款。

房屋價值認定:各方均認可房屋價值250 萬元,以此爲基礎計算折價款,確定張陽應支付張翰的金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關係及財產證據

家庭關係證據收集:收集戶口本、結婚證、死亡證明等,明確家庭成員關係、繼承人身份及繼承順序,爲確定遺產分配主體提供依據。如通過死亡證明確定張輝和李霞的死亡時間,從而確定繼承開始時間。

財產證據收集:收集房產證、購房合同、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等,證明財產歸屬及遺產範圍。如購房合同明確一號房屋的來源及購買情況,房產證確定房屋登記權利人。

(二)應對被告質疑

面對張翰關於按父親口頭遺囑及自身多分遺產的主張,要求其提供有力證據支持,因證據不足,依據法律規定強調按法定繼承處理的合法性,反駁其不合理訴求。

(三)爭取有利判決

明確法律關係主張:在庭審中,清晰闡述繼承關係,結合法律規定與證據事實,引導法官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遺產分配方式。如詳細說明《繼承法》中關於法定繼承、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關係的規定如何適用於本案。

配合法院審理: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如實陳述家庭關係、財產繼承、贍養情況等事實,提供必要輔助證據(如贍養老人支出憑證、房屋居住使用情況說明等),展現良好訴訟態度,助力法官全面瞭解案件,做出公正判決。例如提供贍養老人支出憑證,可用於證明張宇等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