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我方翻建父母宅基地房,法院駁回其他子女遺產繼承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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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原告爲周宇軒。被繼承人周振華與林婉芳系夫妻,育有一女三子,分別是長女周悅,長子周宇軒,次子周宇辰,三子周宇豪。周振華於2007 年去世,林婉芳於 2020 年 4 月去世。

(二)遺產背景

一號院(原位於北京市房山區XXX 鎮 XX 村 X 區 XX 號)的房屋最初由周振華之父周明德於 1950 年獲得,後由周振華繼承並居住使用。1987 年,周振華申請對一號院房屋拆舊建新,獲批後建成北房四間、東房兩間,周振華、林婉芳與周宇豪共同居住。2004 年,周振華、林婉芳搬至二號院(XX 村 X 區 X9 號院),一號院由周宇豪一家居住至今。2008 年周宇豪翻修一號院房屋,2019 年又進行翻蓋,建成二層樓房。

(三)案件進程

周宇軒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自己繼承父母周振華、林婉芳位於一號院住宅房屋遺產的四分之一份額。稱父母生前未留遺囑,一號院房屋作爲遺產未分割,自己作爲法定繼承人有此權利。周宇豪辯稱不同意,稱1987 年宅基地以父母和自己名義申請,房屋由自己找施工隊所建,大哥、二哥已另過且有宅基地,2008 年、2019 年自己又對房屋進行翻修、翻蓋,應駁回周宇軒訴求。周宇辰辯稱一號院是爺爺買的宅基地,父親繼承後蓋房,父親去世後房屋應作爲遺產由兄弟姐妹四人繼承,自己應繼承四分之一份額。周悅辯稱認可自己繼承四分之一份額。法院審理查明家庭關係、房屋建設及居住使用等相關事實。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周宇軒請求確認繼承一號院住宅房屋遺產的四分之一份額。

(二)被告訴求

被告周宇豪不同意訴求,要求駁回周宇軒請求。周宇辰主張自己應繼承四分之一份額,周悅認可自己繼承四分之一份額。

(三)焦點總結

一號院房屋是否屬於周振華、林婉芳的遺產範圍。

各繼承人對一號院房屋的繼承份額應如何確定。

三、裁判結果

駁回周宇軒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明確遺產定義,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舉證不能的後果。遺產按法定、遺囑、遺贈撫養協議順序繼承。

(二)證據與事實關聯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院房屋雖以周振華名義申請建房,但考慮建房時周振華、林婉芳年齡,周宇豪與父母共同生活且正值壯年,其餘子女未參與出資建設等情況,認定房屋爲周宇豪及其父母共同所建。

房屋現狀及繼承影響:周宇豪及其家人長期居住在一號院,且2019 年對房屋翻建,原有老房已拆除。周宇軒、周宇辰、周悅同村居住且另有宅基地,在房屋翻建後長時間未提異議,現主張繼承四分之一份額缺乏依據。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建設及居住證據

建房證據收集:收集1987 年《社員建房佔用土地申請書》、找施工隊建房的相關憑證(如付款記錄、施工隊證人證言),證明房屋建設由自己主導,爲反駁原告繼承主張提供基礎證據。

居住使用證據收集:整理2004 年以來自己及家人在一號院居住的水電費繳費記錄、鄰里證人證言等,證明長期居住事實,增強對房屋權益的主張力度。

(二)應對原告質疑

遺產認定質疑應對:面對原告認爲房屋全部是父母遺產的質疑,憑藉建房及居住證據,詳細闡述房屋建設和居住情況,說明房屋並非單純父母遺產,反駁原告觀點。

繼承份額質疑應對:針對原告主張的四分之一繼承份額,依據房屋建設、翻建及原告長期未提異議等事實,從法律和事實角度迴應,強調原告主張缺乏依據。

(三)爭取有利判決

明確法律關係主張:在庭審中,清晰闡述房屋權屬法律關係,結合法律規定與實際情況,引導法官正確認定房屋並非全部遺產,爲獲得有利判決奠定基礎。

配合法院審理:積極配合法院調查取證,如實陳述房屋建設、居住、翻建等事實,提供必要輔助證據(如家庭建房討論記錄等),展現良好訴訟態度,助力法官全面瞭解案件,做出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