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房產過戶給特定子女,法院駁回其他子女繼承請求。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財產糾紛中,房產作爲核心資產,其歸屬問題往往引發激烈爭議。隨着社會發展,再婚家庭增多,家庭關係愈發複雜,房產繼承糾紛也隨之變得更加棘手。本案發生在北京市通州區,涉及再婚家庭的房產繼承,不僅關乎家庭成員間的親情與利益,還涉及婚前財產界定、遺囑效力、房產過戶等一系列法律問題。此類糾紛對司法機關在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及平衡各方利益等方面提出了嚴峻挑戰。

二、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原告趙先生、趙宇、趙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是確認位於北京市通州區X 號房屋(原北京市通州區 X 號房屋)屬於趙建國遺產;二是要求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三原告稱,他們是趙建國的子女,趙建國另一兒子趙強於2014 年去世,趙悅是趙強的代位繼承人,孫麗爲趙建國妻子,趙建國於 2016 年去世。1999 年趙建國與孫麗婚後做了經公證的《夫妻約定》,明確趙建國現居住的 S 號公有平房三間屬婚前財產。2005 年 S 號平房拆遷獲 193064 元拆遷款,同年趙建國用其中 12 萬元購買 X 號房屋。2007 年趙建國自書遺囑,表明 X 號房屋在其去世後歸趙先生、趙宇、趙陽、趙強四人共同所有。2008 年趙建國將 X 號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在被告趙陽名下,同年五人簽署《房產約定》,約定過戶費從售房款中扣除,趙建國去世後按當時價格出售房屋,所得款項子女平分。2010 年趙建國錄像說明過戶是爲避遺產稅,本意仍將房屋作爲遺產由子女繼承。三原告認爲 X 號房屋應屬趙建國遺產,趙陽拒絕分配遺產,且房屋是趙建國婚內用個人財產購買,孫麗無份額,故訴至法院維護權益。

(二)被告答辯

被告趙陽稱X 號房屋是自己的,與其他人無關,2008 年已過戶並拿到房本。被告孫麗辯稱不同意三原告的訴訟請求,X 號房屋是趙建國和自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法院查明

趙建國與孫麗於1999 年登記結婚,均系再婚。趙建國再婚前育有四個子女,趙強於 2014 年去世,趙悅是趙強之子。孫麗再婚前育有六名子女,孫麗被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孫悅 2、孫悅 1 爲其監護人。

1999 年北京市通州區公證處對趙建國和孫麗的《夫妻約定》進行公證,明確雙方婚前房產情況,其中趙建國居住的 S 號公有平房三間爲其婚前財產。

2005 年 S 號房屋拆遷,趙建國爲被拆遷人,同年購買 X 號房屋並取得產權證。

2007 年趙建國書立遺囑,表明 X 號房屋由四個子女繼承。2008 年趙建國與趙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 X 號房屋過戶給趙陽,隨後五人簽訂《房產約定》,對房屋出售、款項分配等進行約定。2017 年趙陽換領不動產權證書,房屋坐落變更。

2017 年趙先生等四人起訴趙陽、孫麗合同糾紛,要求履行《房產約定》支付款項,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雙方未上訴,後四人申請再審又撤回。

原告方提交趙建國2010 年的錄音錄像,趙建國在錄像中強調房產由四個子女共同繼承。在本案審理中,趙陽不認可 X 號房屋是趙建國遺產,孫麗認可 S 號房屋是趙建國個人財產,但認爲 X 號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裁判結果

駁回趙先生、趙宇、趙悅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物權變動與遺產認定: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2008 年趙建國與趙陽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完成過戶登記,此時 X 號房屋所有權已轉移至趙陽名下。趙建國去世時,該房屋不再屬於其財產,不能認定爲遺產,即便趙建國此前或此後有其他意思表示,也不能改變物權變動的事實。

協議性質與法律關係:趙陽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與其他家庭成員簽署的《房產約定》,不屬於繼承法律關係。該協議應視爲家庭成員間關於房屋處置的約定,各原告若要維護權利,應通過恰當途徑另行訴訟解決。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孫麗雖主張X 號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但 S 號房屋作爲趙建國婚前財產,拆遷款用於購買 X 號房屋,且有婚前財產公證等證據,孫麗的主張缺乏足夠依據。然而,這並不影響法院基於物權變動對房屋不屬於趙建國遺產的認定。

五、勝訴辦案心得

精準把握物權與繼承法律:處理此類案件,要深入理解不動產物權變動和繼承法律的相關規定。明確物權登記的效力以及遺產的界定標準,避免在法律適用上出現偏差。在本案中,準確把握房屋過戶登記對物權變動的影響,是判斷房屋是否爲遺產的關鍵。

全面審查證據關聯性:證據是案件的核心,要全面收集並審查與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包括遺囑、合同、公證文書、錄音錄像等。同時,要注重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判斷證據能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例如,本案中對《夫妻約定》《房產約定》以及錄音錄像等證據的審查,明確其與房屋所有權歸屬的關係。

準確界定法律關係:在複雜的家庭糾紛中,準確界定法律關係至關重要。本案中,區分繼承法律關係和家庭成員間關於房屋處置的約定,有助於爲當事人提供正確的訴訟方向。避免將不同法律關係混淆,導致訴訟策略失誤。

合理制定訴訟策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爲當事人合理制定訴訟策略。注重庭前準備與庭審技巧:庭前要充分準備,熟悉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預測對方可能提出的觀點和證據,並制定應對方案。庭審中,要善於運用證據和法律條文進行辯論,清晰表達觀點,爭取法官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