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母親繼承房屋與子女居住權的法律博弈,法院裁決來了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人物關係:李正國與王秀琴爲夫妻,二人共育有六個子女,分別是長女李婉婷、次女李悅娜、三女李詩潔、四女李夢麗、長子李瑞陽、次子李澤霖。李悅娜於2017 年去世,其配偶爲張健坤,女兒爲張雅萱,兒子爲張宇軒。
房產情況:1993 年 12 月 31 日,李正國以標準價 10225.90 元與北京 D 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購買位於房山區一號房屋。1998 年 3 月 5 日,李正國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在李正國名下,所有權性質爲私產。李正國夫婦去世後,該房屋一直由李澤霖居住使用。
人物去世情況:王秀琴於2002 年 1 月 31 日去世,李正國於 2003 年 4 月 15 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遺囑。2018 年 1 月 15 日,李悅娜的配偶張健坤、女兒張雅萱、兒子張宇軒出具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明確放棄李悅娜對李正國、王秀琴遺產的繼承權。
訴訟情況:因繼承一號房屋問題,李婉婷、李詩潔、李夢麗、李瑞陽將李澤霖訴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該房屋,房屋由四原告繼承,四原告給付被告相應房屋折價款。訴訟中,雙方對房屋現值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四原告申請對房屋現值進行鑑定。經評估,一號房屋現值爲194.6 萬元。李澤霖辯稱房屋由其出資購買,且對父母盡義務較多,應繼承 60% 份額,房屋應由其繼承,其給原告折價款,但自述沒有給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的能力。李澤霖申請證人宋某、張健坤出庭作證,宋某證實李澤霖與李正國夫婦一起在一號房屋生活,張健坤證實李正國生前稱房屋房款是李澤霖出資,李澤霖與李正國夫婦共同生活,四原告不認可房屋由李澤霖出資購買。
二、爭議焦點
房屋繼承方式:四原告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房屋,被告雖同意依法分割,但對份額有異議,認爲自己應繼承60% 份額,雙方在房屋繼承份額的分配上存在爭議。
房屋出資及權屬認定:被告辯稱房屋由其出資購買,應屬其所有或基於出資應多分份額,四原告不認可被告的出資主張,雙方就房屋出資事實以及出資對房屋權屬認定和繼承份額分配的影響存在爭議。
對被繼承人扶養情況及份額分配:被告主張自己與父母共同生活且對父母照顧較多,應多分遺產,四原告對此未明確否認但不同意被告主張的60% 份額,雙方在因扶養情況導致的遺產份額分配問題上存在爭議。
三、裁判結果
位於房山區一號房屋由原告李婉婷、李詩潔、李夢麗、李瑞陽繼承。
原告李婉婷、李詩潔、李夢麗、李瑞陽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被告李澤霖房屋折價款七十七萬八千四百元。
四、案件分析
繼承方式確定: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本案中,李正國夫婦生前均未留有遺囑,也無遺贈扶養協議,所以一號房屋應按照法定繼承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配。李悅娜的繼承人張健坤、張雅萱、張宇軒放棄繼承權利,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認可。
房屋權屬及出資認定:一號房屋系李正國通過房改取得,雖然李澤霖稱房款由其交納,並提供了證人張健坤的證言,但該房屋與李正國的特定身份關係緊密相連,僅出資行爲不能改變房屋作爲李正國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屬性質。因此,李澤霖關於房屋因出資應歸其所有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採信。
遺產份額分配: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從當事人陳述、自認以及一號房屋多年來由李澤霖佔有使用的事實可以推斷,李澤霖與李正國夫婦共同生活且對他們照顧較多,所以在遺產分配時應給予李澤霖多分。法院綜合考慮,確定李澤霖繼承40% 份額較爲適宜,李婉婷、李詩潔、李夢麗、李瑞陽每人繼承 15% 份額。
房屋繼承及折價款確定:考慮到李澤霖自述沒有給付其他繼承人房屋折價款的能力,而從雙方繼承份額、給付能力以及實現當事人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考量,將房屋判由李婉婷、李詩潔、李夢麗、李瑞陽繼承,並由他們按照房屋評估價值194.6 萬元,依據各繼承人應繼承份額,給付李澤霖房屋折價款 77.84 萬元。這樣的判決既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權益,又兼顧了實際執行的可行性。
五、勝訴辦案心得
準確把握法律適用:在處理法定繼承糾紛案件時,必須精準理解和運用相關法律條文。明確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和法定繼承的適用順序,以及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原則等。在本案中,準確判斷李正國夫婦未留遺囑情況下應適用法定繼承,爲後續案件處理奠定基礎。同時,對於房改房權屬認定相關法律規定的準確把握,有力反駁了被告僅以出資主張房屋權屬的觀點。
注重證據收集與分析:全面收集與案件相關的各類證據,包括證人證言、房屋購買憑證、當事人陳述等。對於證人證言,要綜合考慮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證言的合理性以及與其他證據的關聯性進行分析判斷。本案中,雖然有證人證實被告出資及與父母共同生活,但結合房屋取得方式等其他證據,合理認定了證據的證明力,從而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綜合考量當事人實際情況:在確定遺產分配方案和房屋繼承歸屬時,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如經濟狀況、給付能力等。本案中,考慮到被告沒有給付房屋折價款的能力,從實現各方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將房屋判由有給付能力的四原告繼承,並由其支付被告相應折價款,使判決結果具有可執行性和公平性。
有效溝通與協調:在訴訟過程中,與當事人保持良好溝通,瞭解他們的訴求和想法,對於化解矛盾、促成合理解決方案至關重要。通過溝通,明確各方爭議焦點,引導當事人理性看待案件,爲案件的順利解決創造有利條件。在本案中,通過與當事人溝通,深入瞭解了他們對房屋繼承和份額分配的想法,有助於法院做出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兼顧我方利益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