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其他繼承人對丈夫房產遺囑的質疑,律師助力妻子起訴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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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與房產背景
林某強與張某琴育有子女林某輝和林某琳。林某輝與陳某悅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子林某宇。林某強於2018 年 12 月 11 日去世,林某輝於 2022 年 12 月 24 日去世。張某琴於 2024 年 3 月去世。2015 年 6 月 12 日,北京市某公證處作出公證書,顯示林某強與張某琴共有坐落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房產。二人表示將該房產無償贈與兒子林某輝,林某輝接受贈與。《房產贈與協議》表明,贈與方林某強、張某琴夫妻共同擁有此房產,原登記在林某強一人名下,此房爲成本價出售住房。協議還提到,上世紀八十年代獲得該承租房(2000 年由林某輝出資按成本價購買)後,除林某強、張某琴單獨居住外,其餘時間與林某輝共同居住,林某輝盡到贍養義務。贈與後,贈與方有權選擇在林某輝的任何一處房產中共同或單獨居住直至去世。2022 年,陳某悅取得涉案房屋(北京市朝陽區二號、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房產證,顯示房屋均由陳某悅單獨所有,陳某悅認可房屋爲其與林某輝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訴訟爭議情況
陳某悅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涉案的北京市朝陽區二號、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均由其繼承。陳某悅稱,林某輝與她系夫妻關係,林某輝於2022 年 4 月 22 日在遺囑庫立有遺囑,表明去世後其遺產由陳某悅繼承。此前,林某輝母親張某琴曾在朝陽區法院起訴要求按法定繼承林某輝遺產,後撤訴。
林某宇辯稱,同意陳某悅的訴訟請求。林某琳則表示不同意陳某悅的訴求,稱房屋贈與給陳某悅一方後,對方應贍養老人,但他們對張某琴不管不問。
(三)證據提交與質證
陳某悅提交林某輝的打印遺囑一份,內容爲在其去世後,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不動產,登記在陳某悅名下],該財產中其個人份額及可能繼承的份額;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二號的不動產,登記在陳某悅名下],該財產中其個人份額及可能繼承的份額,均由陳某悅繼承。立遺囑人處有林某輝簽名,遺囑落款處有 2 名見證人的簽名,落款時間爲 2022 年 2 月 22 日。林某宇、林某琳認可遺囑的真實性。
(四)其他事實查明
涉案房屋登記在陳某悅名下,林某輝與陳某悅系夫妻關係,房屋中各50% 屬於林某輝的份額,林某輝去世後,該部分成爲其遺產。林某琳主張陳某悅一方未妥善履行贍養張某琴的義務,但與《房產贈與協議》內容不符,且林某琳未提交相關證據。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陳某悅要求法院判令涉案的北京市朝陽區二號、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均由其繼承,依據是林某輝生前立下的遺囑,目的是確定房屋的合法繼承人,維護自身對房屋的繼承權。
(二)被告抗辯
林某琳不同意陳某悅的訴求,以陳某悅一方未履行對張某琴的贍養義務爲由進行反駁,主張不應按照遺囑繼承,而應重新考量遺產分配方式。
(三)爭議核心
陳某悅是否未履行對張某琴的贍養義務,這一情況是否影響林某輝遺囑的執行。
林某輝的打印遺囑是否真實、合法、有效,能否作爲確定涉案房屋繼承的依據。
涉案房屋的產權歸屬如何確定,是按照遺囑繼承還是有其他處理方式。
三、裁判結果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二號中50% 的份額及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中50% 的份額均由原告陳某悅繼承。
四、案件分析
(一)贍養義務與遺囑執行關聯分析
林某琳主張陳某悅一方未妥善履行對張某琴的贍養義務,但未提交證據,且與《房產贈與協議》載明內容不符,法院對該主張不予認可。這意味着林某琳以此爲由阻礙遺囑執行的理由不成立。
(二)遺囑效力認定
林某輝生前留有打印遺囑,林某宇、林某琳認可其真實性。該遺囑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明確了林某輝對涉案房屋中個人份額及可能繼承份額的分配意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因此,該遺囑可作爲確定涉案房屋繼承的依據。
(三)房屋產權歸屬確定
涉案的北京市朝陽區二號、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某悅名下,因林某輝與陳某悅系夫妻關係,房屋中各50% 屬於林某輝的份額在其死後成爲遺產。基於林某輝遺囑的有效性,這部分遺產應由陳某悅繼承。
五、勝訴辦案心得
證據嚴謹收集與整理:精心收集遺囑、房產證、公證書等關鍵證據。如對遺囑,確保其來源合法、內容完整,見證人的身份及見證過程符合法律規定;對房產證和公證書,準確把握其證明房屋產權歸屬及贈與情況的作用,構建嚴密的證據鏈條,有力支撐陳某悅的訴求。
法律精準解讀與運用:深入研究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繼承、夫妻共同財產、贍養義務等相關法律條文。在庭審中,精準闡述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結合本案遺囑的具體情況,明確陳某悅依據遺囑繼承房屋的合法性;針對林某琳提出的贍養義務問題,依據法律規定及現有證據進行反駁,強調無證據支持的主張不能影響遺囑的執行。
庭審策略巧妙制定:在庭審過程中,合理安排證據出示順序,先展示遺囑證明繼承依據,再通過房產證和公證書強化房屋產權及贈與背景。面對林某琳的抗辯,冷靜應對,從證據瑕疵、法律適用錯誤等方面進行反駁,引導法官關注案件核心事實,爲當事人爭取有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