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屋份額給孫子女,子女反對,遺產糾紛律師助力受贈人勝訴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趙宇超與孫悅蘭夫妻二人共育有三子二女,隨着時間推移,家庭成員的生活軌跡發生諸多變化,孫悅蘭於2007年1月離世,趙陽於2018年6月先於趙宇超去世,趙陽與其妻林曉2002年離異,他們的獨子趙晨1999年7月先於趙陽去世,趙宇超於2019年2月去世 。趙宇超生前對名下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的兩居室樓房的歸屬作出安排,由此引發了家庭成員間的房產繼承糾紛。

二、案件詳情

(一)原被告信息

原告:

趙文軒,主張依據被繼承人遺囑繼承遺產房產50%的份額。

趙俊輝,與趙文軒系父子關係,和三被告是兄弟姐妹關係。

被告:

趙峰,認可當事人身份關係,認爲原告所說遺囑只是老人遺言,不符合遺囑形式要件,不具遺囑效力。

趙慧琳、趙思琪,抗辯意見同趙峰,要求按法定繼承依法繼承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

(二)爭議焦點

被繼承人趙宇超手書“遺言”是否具有遺囑效力。

趙俊輝、趙峰、趙慧琳、趙思琪四人簽訂的《協議書》的效力如何。

涉案房產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三)法院查明事實

被繼承人趙宇超與孫悅蘭婚姻存續期間育有長子趙俊輝、次子趙陽、三子趙峰、長女趙慧琳、次女趙思琪。孫悅蘭於2007年1月去世,趙宇超於2019年2月去世,次子趙陽於2018年6月先於趙宇超去世,且其與林曉2002年離異,獨子趙晨1999年7月先於趙陽去世。2001年1月,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的兩居室樓房登記在趙宇超名下,經評估價值7062118元。

訴訟中,原告提交趙宇超2012年8月簽名手寫“遺言”及四人簽訂的《協議書》。“遺言”表明將自己一半房產贈給孫子趙文軒,另一半由子女商量分割,銀行存款也由五子女商量處理。2019年3月10日,趙文軒聲明接受爺爺趙宇超的房產贈予。《協議書》約定此房由趙俊輝、趙峰、趙慧琳、趙思琪共同繼承,變賣後趙俊輝佔62.5%(含父親趙宇超贈予孫子趙文軒的50%),其餘三人各佔12.5%。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趙宇超名下的北京市東城區一號房屋產權的50%份額歸趙文軒所有,其餘50%產權份額由趙俊輝、趙慧琳、趙思琪、趙峰四人共同繼承,趙俊輝、趙慧琳、趙思琪、趙峰四人各佔12.5%的產權份額。

四、案件分析

被繼承人孫悅蘭、趙宇超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爲原告趙俊輝、被告趙峰、趙慧琳、趙思琪。因爲趙陽在孫悅蘭去世前已離婚,且其子早於孫悅蘭去世。

本案爭議核心是“遺言”及《協議書》的效力。趙宇超手書遺言真實性雙方認可,爭議房產是趙宇超與孫悅蘭夫妻共同財產,孫悅蘭去世後遺產未分割,處於共有狀態,趙宇超以“遺言”處分共有物存在瑕疵,但能體現其將自己部分財產贈與趙文軒的意思。趙文軒接受贈與後,其餘法定繼承人簽署《協議書》約定房產處理方式,其中對趙俊輝所得份額中包含趙文軒50%贈與份額的表述,證明其餘繼承人認可趙宇超對房屋50%的處理意見。該《協議書》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遵守執行。三被告無足夠證據推翻協議效力,卻拒絕按協議處理房產,其法定繼承房產的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處理此類繼承糾紛案件,關鍵在於準確判斷遺囑及相關協議的效力。對於遺囑,要嚴格審查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確認是否是被繼承人真實意願表達。對於繼承人之間簽訂的協議,需考量其是否是各方真實意思、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全面收集證據,包括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人之間的溝通記錄、協議文本等,通過對證據的細緻分析,清晰梳理案件事實,運用法律規定準確判斷各方權利義務,從而有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