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老人以子女不贍養爲由,起訴撤銷房屋贈與成功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係

原告陳志強與林曉芳系夫妻,被告陳悅是他們的獨生女。

(二)涉案房屋情況

一號房屋最初由陳志強出資購買,登記在陳志強名下,陳志強與林曉芳長期在此居住。2016 年 2 月 1 日,陳志強將房屋贈與陳悅,並完成過戶登記。

(三)各方主張及證據

陳志強與林曉芳請求判令撤銷與陳悅之間關於一號房屋的贈與合同關係,將房屋恢復登記至陳志強名下,並要求陳悅承擔訴訟費。他們稱鑑於陳悅是獨女,爲維繫家庭關係及避免遺產稅,協商將唯一住房贈與陳悅,條件是陳悅負責贍養。但隨着家庭矛盾升級,陳悅未履行贍養義務,還威脅、辱罵、毆打他們,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爲此,他們提交了林曉芳書寫的陳悅毆打她的材料及照片、林曉芳因害怕被騷擾在酒店居住並拉黑陳悅微信的酒店證明材料、陳悅與陳志強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多份派出所報警材料。

陳悅不同意原告訴求。她表示涉案房屋贈與她時並非陳志強與林曉芳的唯一房產。贈與是雙方自願行爲,陳志強與林曉芳均爲國家事業機關退休員工,生活不困難且不缺勞動能力,她主要提供精神陪伴。她否認毆打、辱罵父母,稱是自己與前夫離婚引發陳志強不滿,雙方因生活方式和交友問題產生矛盾,陳志強多次辱罵她,還調取她半年行蹤路線,侵犯其隱私權。她與林曉芳相處融洽,是陳志強常騷擾她朋友,她多次規勸無果。陳志強所述無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陳悅提交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她雖認爲父母對她造成傷害,但仍想盡孝,提出將涉案房屋變更爲兩套,一人一套。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志強與林曉芳的婚姻關係、與陳悅的親子關係屬實,房屋贈與及過戶情況也屬實。雙方因陳悅交友等問題產生諸多矛盾,引發多次報警等情況。

二、爭議焦點

(一)贈與合同是否應撤銷

陳志強與林曉芳主張因陳悅未履行贍養義務且嚴重侵犯其權益,贈與合同應撤銷;陳悅認爲贈與系自願且自身無過錯,不同意撤銷,需確定贈與合同是否符合撤銷條件。

(二)事實認定

雙方對是否存在毆打、辱罵等侵權行爲,以及陳悅是否履行贍養義務存在爭議,需依據證據查明事實真相。

(三)房屋歸屬

基於贈與合同的效力及事實認定,確定一號房屋最終應歸誰所有。

三、裁判結果

撤銷陳志強、林曉芳與陳悅之間就一號房屋的贈與合同關係,將上述房屋恢復登記至陳志強名下。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陳志強與林曉芳作爲贈與人,主張陳悅存在嚴重侵害其權益的行爲,符合該條款適用前提。

(二)侵權行爲認定

從雙方提交的證據看,陳志強與林曉芳提供的報警材料、微信聊天記錄等,能反映出陳悅在家庭矛盾中,採取不回家、使用過激言辭與父母溝通等行爲。在朋友與父親衝突時,助推朋友對父親的傷害,這些行爲嚴重傷害了父母感情。雖然陳悅否認部分事實,但她提交的微信記錄也側面反映出家庭矛盾的存在,且其行爲對父母造成了不良影響。例如,林曉芳因害怕而住酒店並拉黑陳悅微信,表明陳悅的行爲對林曉芳的生活和心理產生了負面影響。

(三)贍養義務與房屋居住權

陳志強與林曉芳贈與房屋時,雖未明確書面約定贍養義務,但從常理及社會習俗看,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責任。陳悅在家庭矛盾發生後,未能妥善處理與父母關係,未給予父母應有的關心和照顧,違背了贍養的基本要求。同時,陳悅多次提及將涉案房屋一分爲二,這讓陳志強與林曉芳對自身居住權產生擔憂,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生活權益。綜合上述因素,法院認定陳悅的行爲嚴重侵害了陳志強與林曉芳的合法權益,支持了撤銷贈與合同的訴求。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律師在證據收集上全面且細緻。在侵權行爲證據方面,積極收集報警材料,包括派出所報案證明、調解登記表、案件詢問筆錄等,這些官方記錄真實、客觀地反映了家庭矛盾中的衝突情況。同時,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記錄,將陳悅的過激言辭完整呈現,從多角度證明陳悅對父母權益的侵害。在居住權及家庭關係證據方面,獲取林曉芳在酒店居住的證明材料,直觀體現出陳悅行爲對父母生活的影響。在類似案件中,要注重證據的多樣性和關聯性,確保證據能形成完整鏈條,有力支撐當事人主張。

(二)法律適用與解釋

精準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贈與合同撤銷的條款。在法庭上,向法官清晰闡釋每一條法律規定與案件事實的緊密聯繫。例如,詳細解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權益的具體情形,結合本案中陳悅的行爲,如言語傷害、助推朋友對父親的傷害、影響父母居住權等,說明爲何符合贈與合同撤銷條件。通過準確的法律解釋,爲法官的裁判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引導法官作出公正判決。並且在庭審中保持良好的溝通態度,尊重法官和其他當事人,營造有利於己方的庭審氛圍,最大程度維護陳志強與林曉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