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絕贍養,老人將資產贈與扶養人是否有效?(以案說法)

【案情】戴某生前曾有過兩段婚姻。1986年與龐大某結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龐小某,後龐大某逝世。2014年與蔡某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後於2017年離婚。

2019年,戴某因病長期臥牀,需要人陪護照顧,於是求助兒子龐小某,龐小某不但不顧不理,而且還表示不願意負擔母親日後的治療費用。戴某找到前夫蔡某,雙方在律師的見證下籤訂《協議書》,詳細約定了醫療、飲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養遺贈等事項的權利義務。協議中明確約定,蔡某如能按該協議書約定事宜盡職盡責履行義務,待戴某過世之後,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權益則贈與蔡某。

戴某與蔡某簽訂上述協議後,蔡某依約履行義務直至戴某離世。但當蔡某處理完戴某的身後事,拿出《協議書》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卻遭龐小某強烈牴觸。因龐小某拒絕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過戶手續,蔡某將龐小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蔡某合法繼承戴某名下房屋。

【說法】法院經審理認爲,被繼承人戴某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於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簽訂過程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籤訂完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龐小某作爲戴某的兒子,在戴某患病情況下未履行其本該承擔的主要贍養、照顧義務,在戴某去世後主張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蔡某對戴某生前盡了照顧義務,依法判決原告蔡某受遺贈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權利。

審理法官表示,遺贈扶養協議作爲一項獨立的繼承製度,在我國的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已有成熟經驗,它能在老人自主、自願的情況下,爲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質供養、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時能夠爲社會大衆提供明確、清晰、規範的行爲準則和價值引導,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5年02月20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