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贍養父母的子女能否多分遺產?房產律師講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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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係

原告(七人):

李建國、李建軍、李芳、李麗、李娜、王秀英(李芳之配偶)、李小雨(李芳之女)

原告李建國、李建軍、李芳、李麗、李娜系被繼承人張秀蘭與丈夫李志強(已故)的子女,王秀英、李小雨系李芳的法定繼承人(李芳於2023 年去世)。

被告:

李大海(張秀蘭之子)、孫玉梅(李大海之妻)

被繼承人:張秀蘭(2015 年去世),丈夫李志強(2009 年去世),二人未留遺囑,遺產需法定繼承。

二、遺產與爭議標的

涉案房屋:

位於北京市某區某鎮A室(以下簡稱“A室”),系張秀蘭作爲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原 30 號宅院拆遷所得,登記於張秀蘭名下,由被告李大海、孫玉梅佔有使用。

租金爭議:

原告主張被告收取房屋租金,要求分割租金收益。

三、關鍵事實

分家協議與拆遷安置:

2013 年,張秀蘭與李大海、孫玉梅簽訂分家協議,明確 30 號宅院部分房屋歸屬。

2014 年拆遷時,張秀蘭作爲被拆遷人簽訂《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約定A室歸張秀蘭所有,其他拆遷利益由李大海、李芳等子女分割。

生效法律文書:

2015 年《協議書》經法院確認有效,明確A室產權歸張秀蘭,其他拆遷房及補償款歸李大海、李芳等。

此前分家析產判決已確認部分拆遷房歸屬,本案聚焦A室的繼承與租金問題。

爭議焦點

涉案房屋是否屬於遺產:

原告主張A室登記於張秀蘭名下,屬其個人財產,應作爲遺產分割。

被告抗辯稱房屋系拆遷安置所得,自己爲被拆遷安置人,且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房屋應屬家庭共有,非張秀蘭個人遺產。

原告是否有權繼承及份額分配:

原告認爲均爲法定繼承人,應均等分割;被告主張自己盡主要贍養義務,且原告已分家另過,無權繼承。

租金收益是否應分割:

原告主張被告佔有房屋並出租,應支付租金;被告否認出租事實,稱無租金收入。

案件分析

一、涉案房屋的遺產屬性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22 條,遺產爲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015 年《協議書》經法院確認有效,明確A室產權登記爲張秀蘭,屬其個人財產,拆遷安置權益不改變財產歸屬,故該房屋應作爲張秀蘭的遺產處理。

被告抗辯不成立:

雖被告爲被拆遷安置人,但分家協議及生效判決已明確張秀蘭對A室的所有權,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房屋屬家庭共有或張秀蘭放棄產權。

二、法定繼承與份額分配

繼承人範圍:

張秀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李建國、李建軍、李芳、李麗、李娜、李大海(六子女),李芳去世後,其份額由配偶王秀英、女兒李小雨代位繼承。

贍養義務考量:

被告李大海與張秀蘭共同生活,提供主要贍養,根據《民法典》第1130 條,可適當多分遺產。

遺產分割方式:

雙方均認可房屋折價補償,結合房屋現值及贍養情況,判決房屋由李大海繼承,向其他繼承人支付折價補償款。

三、租金收益的認定

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租金收益,但未提供租賃合同、收款記錄等證據,被告否認出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原告需承擔不利後果,租金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房屋繼承:

張秀蘭名下A室由被告李大海繼承所有。

折價補償:

李大海向原告李建國、李建軍、李麗、李娜各支付60 萬元,向王秀英、李小雨(代表李芳)共支付 60 萬元(合計 420 萬元)。

租金請求駁回:

因原告未提供租金證據,駁回分割租金的訴訟請求。

案件啓示

分家協議的法律效力:

家庭成員就拆遷利益達成的協議,經法院確認後具有法律效力,可作爲遺產分割的重要依據。

贍養義務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並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法院可酌情多分遺產,體現權利義務一致原則。

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主張租金等收益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證據,否則承擔不利後果,提示當事人注意留存相關交易記錄。

“一戶一宅” 原則的適用:

拆遷安置中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的歸屬需結合分家協議、拆遷政策綜合認定,避免簡單以戶籍或共同居住認定權利歸屬。

本案通過明確分家協議效力、平衡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爲類似家庭拆遷遺產糾紛提供了處理範例,強調了書面協議在家庭財產分割中的重要性,以及舉證責任對訴訟結果的直接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