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產律師:父母房屋被母親私自贈予,子女起訴索回與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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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被繼承人林父與林母系夫妻關係,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爲女兒林芳、兒子林傑、兒子林輝。林父於2005 年 12 月 5 日離世,林母於 2018 年 3 月 27 日去世。
(二)房屋背景
2010 年 12 月 31 日,林母(乙方)與甲公司簽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專項住房出售協議書》,甲公司將位於海淀區的一號房屋以經濟適用住房價出售給林母,售價 281365.1 元,住房實際售價低於住房補貼的餘額部分 144946.44 元退還林母。2013 年 9 月 25 日,林母取得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
(三)贈與及糾紛過程
2017 年 3 月 8 日,林母與林輝簽訂《贈與協議》,林母將一號房屋 100% 份額無償贈與林輝,林輝於 2017 年 3 月 16 日取得房屋不動產權證書。2021 年,林芳、林傑起訴林輝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法院經審理確認林母將一號房屋中屬於林父的財產部分贈與林輝的行爲無效。之後,林芳、林傑再次起訴要求繼承一號房屋中屬於林父的財產部分,由此引發本次繼承糾紛訴訟。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主張
林芳、林傑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共同繼承被繼承人林父在一號房屋中的財產部分,房屋產權歸被告林輝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財產折價款每人146.25 萬元。
按原、被告取得的份額比例承擔訴訟費。
(二)被告抗辯
林輝同意原被告在法定繼承規定範圍內享有份額,但認爲林芳、林傑未盡贍養林父義務,繼承份額應少於八分之一,自己一直與父母生活,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
認爲房屋估價過高,應按2017 年過戶給自己時的房屋對應價值 2222393.6 元計算份額,且自己納了契稅 64560.3 元、土地出讓金 66671 元使房屋性質變更爲商品房。
主張林芳、林傑的繼承請求已過訴訟時效,認爲2013 年房屋登記至林母名下前已對林父部分份額進行分配,即便未折價補償,房屋登記至林母名下時已侵害原告繼承權,應從此時起算訴訟時效。
三、裁判結果
(一)林輝名下的一房屋歸林輝所有。
(二)林輝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給付林芳、林傑折價款各146.25 萬元。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認定
根據生效判決,一號房屋是林父與林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林父生前無遺囑,其在房屋中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遺產時,應先分出一半爲配偶所有,其餘爲被繼承人遺產,即林父在一號房屋中的遺產份額爲房屋價值的一半。
(二)繼承份額
林輝雖主張自己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且對方未盡贍養義務,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故林父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林芳、林傑、林輝各繼承八分之一(林父一半份額的三分之一)。
(三)房屋分割方式
考慮房屋已登記在林輝名下且其在房屋中所佔比例較大,從便於房屋管理和利用角度,房屋歸林輝所有爲宜,林輝按評估價格給付林芳、林傑各八分之一的房屋折價款。
(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應從林芳、林傑知曉房屋過戶給林輝時開始計算。林芳、林傑稱2020 年開庭審理時才知曉房屋過戶事宜,故其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對於原告方,在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件中,紮實收集證明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被告無權處分等關鍵證據,爲後續繼承糾紛訴訟奠定基礎。在繼承糾紛中,又針對贍養義務、房屋價值等爭議焦點,收集諸如日常照顧父母的憑證、房屋評估報告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支撐訴求。
(二)庭審策略得當
在庭審中,清晰闡述案件事實,針對被告提出的訴訟時效、贍養義務等抗辯理由,有理有據地反駁。對於房屋分割方案,結合房屋實際登記情況、各方利益訴求,提出合理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解決方案,引導法官作出有利於己方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