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北伸手要求扶養費 女兒拒絕奉養!法官支持她的決定
老北伸手要求扶養費,女兒拒絕奉養!法官支持她的決定,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父親從未盡過責任,卻在年老想要求子女回頭奉養,法院會支持嗎?婦人小萱(化名)聲請免除對父親阿國(化名)的扶養義務,理由是父親自她出生起便未盡任何扶養責任,生活全靠母親及外祖父母支撐。法院審酌後認定,阿國確實未曾給付扶養費,且理由不具正當性,因此免除小萱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父母親早年離婚,監護權歸母親所有。她自小在外祖父母家長大,由母親與家族長輩共同扶養,而父親則以他「照顧中風母親」爲由,長期未外出工作,更從未給付任何扶養費。即便是父母親在離婚協議時,約定父親應支付她的扶養費用,父親仍置之不理。
小萱直言,父親除了在祖父母過世時,要求她去參加喪禮之外,幾乎與她毫無任何往來,也未曾盡到父親的角色。若是要她成年之後,還要承擔對父親的扶養責任,對她實在是極不公平,依法應予以免除。
法院調查相關證據,包括離婚協議書、存證信函及民事裁定書,確認阿國確實從未履行扶養義務,且小萱的生活與成長,完全依靠母親及外祖父母支撐。法官認爲,阿國的行爲顯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若要求小萱成年後仍必須反過來扶養父親,顯然違背事理與公平。
法官認,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受扶養權利者(如父母)未曾盡扶養義務,子女可請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扶養責任。該法條自2010年施行後,已將「絕對義務」改爲「相對義務」,讓法院可依個案情況,兼顧公平與人倫,彈性調整。
法官審酌,扶養義務的本質,應基於家庭責任與互助,但阿國在女兒小萱成長過程中「缺席」,甚至完全不聞不問。如今他年老欲請求女兒扶養,與民法立法精神相悖。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得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