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棄養40年反要求扶養 失職父未盡責法官還女兒公道
棄養40年反要求扶養,失職父未盡責判,女兒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現職是照顧服務員,每月收入僅2萬8千元,需負擔家庭開銷,生活並不寬裕。她指控父親阿國(化名),在她年幼時與母親離異,自此之後,父親從未盡過任何扶養義務,也沒有探視、聯繫,父女關係幾乎斷絕,至今已近40年,因此依法訴請免除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指出,她的成長過程完全依靠母親一人辛苦養育,如今父親不僅年老失能,還向她主張應盡扶養,實在讓她難以接受。她認爲,「完全沒有盡過父親的責任,如今卻要我扛起照顧的義務,這公平嗎?」
法官認,根據《民法》第1114條至1118條規定,父母子女互負扶養義務,但若受扶養者曾對扶養義務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自身義務等情況,且情節重大,法院可依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目前名下雖有多筆土地,卻均與他人共有,持分比例微小,並且難以變現,加上他近年全無收入,確實屬於「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依法確實需要被扶養,有受扶養之權利
法官審酌,阿國自從與小萱的母親離婚之後,完全未照顧、扶養小萱,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而小萱已婚育子,每月收入僅約2萬8千元,必須負擔家計,無力再支付父親生活所需。
法院認爲,阿國未盡任何扶養義務,且與女兒小萱斷聯近40年,導致雙方關係極度疏離,屬於《民法》第1118條之1所稱「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的情況。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免除她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