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時拋夫棄女!彰老婦要女兒月付扶養費 法官一理由駁回
婦人年輕時即拋夫棄女,年老後卻要求女兒每月付3858元扶養費,彰化地方法院認爲婦人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婦人要求女兒給付扶養費之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葉靜美攝)
彰化1名婦人年輕時即拋夫棄女,在女兒年僅7歲時即與人同居,並生下3名私生子女,還隱瞞私生子女身分,讓先生扶養,到老了,罹患肝癌還一身病,無法謀生的她,打聽到女兒擔任公務人員,認爲有利可圖,卻反過頭來對女兒提出聲請承擔扶養義務,每月給她至少3858元生活費,法官認爲婦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聲請無理由駁回。
婦人向法官表示,自己因罹患肝癌,也有糖尿病等,另胸12腰椎壓迫性骨折、嚴重背痛,導致平時行動不便,需人照顧,也無法工作謀生,名下也沒有任何資產,是政府覈定的中低收入戶,需人扶養,女兒未對她履盡扶養義務,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彰化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爲1萬9292元,她有4名子女及配偶,認爲女兒應負5分之1比例之扶養義務,每月給她至少3858元。
女兒則提出,自有記憶以來,媽媽幾乎從未照顧過她,自己是由父親獨自扶養長大,媽媽整日遊手好閒也不工作幫忙家中經濟,在家中時也不整理家務,對媽媽的印象如同一位路人般,國小一年級左右,媽媽更完全消失不知去向,並指,自己畢業典禮,甚至結婚生子,婦人也從未參與,還要求女兒,如果要她參加,需給她治裝費、出席費及交通費等。
女兒事後得知媽媽早就在外面與男人同居,婦人在還沒跟丈夫離婚前,就跟外男生下3名子女,還向丈夫隱瞞這3名子女的真實身分,由丈夫持續扶養,婦人仍繼續在外與他人同居,直到2011年,彰化地方法院才確認3人非婚生事實。
法院經查醫院診斷書等,認爲婦人確實無法維持生活,有受扶養的必要,但考量婦人在女兒年僅7歲時,即與外男同居生子,未與女兒同住,更未盡其身爲人母該負的照顧扶養責任,對女兒年幼生活所需及成長狀況未予關懷,彼此感情疏離,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果強令女兒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認爲婦人要求女兒給付扶養費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