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婦告4子要扶養費 法院判決僅「幺兒」需支付

臺東地院認定許姓婦子多年未盡母職,免除長子、次子及三子扶養義務,僅幺子黃姓男子未聲請免除,裁定每月須支付其母3810元。(蕭嘉蕙攝)

臺東77歲許姓婦人因罹患心臟衰竭、泌尿道感染,生活無法自理,僅依靠胞妹收留,因此向4名兒子聲請扶養費。臺東地院審理認定,許婦多年未盡母職,對長子、次子及三子「情節重大」,免除其扶養義務;僅幺子黃姓男子未聲請免除,裁定由其1人每月支付3810元。

許婦目前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4164元,但因病無法工作,難以維持生活,向臺東地方法院聲請由4名兒子共同扶養。

法院審理過程中,長子表示「我們從小是爸爸和阿姨養大的,國小畢業後就自己出來工作,還要養父親與阿姨」,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次子指出,母親從小未曾照顧他們,成年後才知有其人,且母親重新嫁,與她沒有往來,「要我們扶養她很不公平」,同樣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三子則說「我從出生都沒有看過母親,我都不知道這個人」,一直由父親與阿姨、兄長扶養長大,自己基本收入不高,對母親既無感情也無力負擔,亦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經查,長子月收入約3萬5000元,須扶養阿姨,支出相當;次子月收入約1萬2000元,需負擔家庭開銷2萬5000元;三子收入約1萬5000元,也需撫養阿姨。若3人再分攤母親的扶養費,恐無法維持自身生活。

法院考量許婦離婚後即未盡撫養責任,對子女長期失職,認定免除3人扶養義務;至於幺子黃姓男子,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免除聲請,因此仍須承擔扶養義務。

法院依臺東縣113年度每人平均消費支出1萬9402元,扣除許婦每月生活津貼4164元,尚需1萬5238元,原本應由4名子女平均分擔,各自3810元,但其他3人獲免除後,僅由幺子負擔,每月支付3810元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