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帶50萬上山修行,十年後還俗向女兒索要20萬贍養費,法院判決

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一起還俗父親起訴女兒索要贍養費的案件。

2014年6月,家住上海徐彙區的老謝因爲工作壓力過大從原單位辭職,前往外地上山修行。

妻子對老謝的這個決定不理解,於是和他協議離婚。在擬好協議後,老謝將本應分給自己的一套市值約225萬元的房產和50萬元現金,贈予當時17歲的女兒小謝作爲撫養費。此外,還贈與前妻15萬元作爲補償。辦理完一切,老謝帶着分得的50萬餘元錢款上山修行。

之後10年間,老謝輾轉多地、四處流浪,生活十分艱苦。雖然修行包食宿,但卻收入微薄。老謝在寧波出家半年,每月有2,000元的收入;在山西大同出家三個月分文未得。

在積蓄幾乎用盡後,老謝被迫在山洞內修行,精神狀態逐漸崩潰,最終選擇還俗。

2023年6月,生活窘迫的老謝向女兒小謝索要每個月1000元的贍養費。但是小謝在之後一年半時間內都對老謝不聞不問。

老謝從父母和姐姐處獲得64萬元,他將這些錢投入股市,截至2025年4月,虧了9萬元,市值剩55萬元左右。

2024年11月3日,老謝再次向小謝發送短信,要求她一次性支付20萬元贍養費。未獲得滿意回覆後,老謝向法院起訴小謝,表示自己只要這20萬,承諾放棄除此以外的贍養費。

老謝目前在廣州租房生活,每月開銷約3500元,無工作無收入,老謝覺得自己與前妻、女兒關係較差,無法保持日常聯繫,讓女兒一次性支付贍養費更爲合適。

小謝辯稱:首先,父母離婚時處理的財產分割等事項與本案無關,是屬於父母之間協商財產處理的法律關係,也是老謝應當對自己履行的相應撫養義務,和本案沒有關聯性。

其次,贍養費支付的前提條件是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老謝時年54歲,並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僅是因爲其所謂的“需要修行”,未再繼續工作,也不符合支付贍養費的法定的條件。

第三點是,自己在2021年纔開始工作,目前在上海的工作也僅能維持基本生活,稅前工資約1萬元左右,去掉房租、生活費、衣食住行開銷後所剩無幾,不具備一次性支付20萬元贍養費的能力。

在法庭組織的調解中,小謝曾表示考慮實際情況,她願意在自己能力範圍內每月給父親一點生活補貼。然而在庭審結束後,女兒小謝反悔了,她提交了書面情況說明,表示這是因老謝庭前庭後的惡語相向。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一方面,結合老謝辭職前二十年的工作經歷和辭職後的收入來源情況,老謝目前並不缺乏勞動能力。另一方面,在老謝並無重大疾病和大額開支的情況下,他主張離婚時分得的存款已花費完畢的情況不符合生活常理。另結合老謝的生活現狀,他目前還有55萬元存款,尚能夠滿足自己的日常生活所需開支。老謝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他如今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

法院對老謝提出的要求女兒一次性支付20萬元的贍養費不予支持。同時做出判決:駁回老謝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也由老謝承擔。

來源:案件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