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嫁2任丈夫棄養3子 離家38年聲請扶養!遭法院駁回

方姓婦人嫁2任丈夫均離婚,棄養3名子女近40年,年老後向法院聲請子女扶養,被臺南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方姓婦人42年前與第一任丈夫離婚,丟下1名女兒,隔年再嫁第二任丈夫,生2子後離婚,丟下2子分別爲4歲、2歲,離家出走38年。方姓婦人近年因身體不佳,向法院聲請要求3名子女扶養,被3名子女拒絕,臺南地方法院認定方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駁回她要求子女扶養的聲請。

60多歲的方姓婦人向法院聲請指出,她與第一任丈夫結婚5年育有1名女兒,離婚改嫁再生2子,第2段婚姻也維持不到5年即離婚。因年事已高,無法工作,配偶爲中低收入老人,沒有房屋,需租屋生活,實難負擔生活開銷,因身體不適,向法院聲請要求3名子女每人每月須付她5千元扶養費。

方女的3名子女均向法院拒絕母親的扶養聲請,與第一任丈夫生的女兒指出,她4歲時父母離婚,母親即離家不再關心她的生活,未對她盡到任何扶養責任。

方女與第二任丈夫生的2名兒子也指出,母親於76年教師節前夕離家,他們2人分別爲2歲、4歲,母親離家出走後,對他們2人的成長與生活、就學不聞不問,且母親離家時還留下50萬元債務,致使父親日夜兼職工作,替償還母親留下的債務。

3名子女強調,母親對他們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顯屬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准予免除他們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臺南地院家事庭審理時,方婦對她應負3名子女的扶養義務,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且情節重大之事實不爭執,對於3名子女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她也無法反駁。

法官認爲,方婦請求3名子女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3名子女請求免除對方婦的扶養義務,爲有理由,亦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