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30年前棄養重殘兒丟育幼院 老大帶3弟妹聯名拒養法官准了

臺南一名婦人30多年前棄養4名子女,其中2人重殘,婦人要求子女扶養,被4名子女向臺南地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婦人30多年前棄養4名子女,其中排行老三、老四都是重殘生活無法自理,4名子女中,老大、老二都被送到育幼院,老三、老四則被安排到臺北市的陽明教養院收容至今,老婦因年老無法維持生活要求子女扶養,擔任老三、老四監護人的老大帶着3名弟妹,指控母親從未盡扶養義務,他們4人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得法官裁準。

四名子女由老大領銜向法院聲請指出,他們4人自出生後,母親均未照護及扶養他們,放任他們到親戚朋友家借住,後因親戚無法且不適教養他們,30多年前即經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到育幼院、教養院等社福機構,母親從未對他們負起教育及養育的義務,爲此,他們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請求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爲此,老大和老二提出他們成年後的育幼院離院證明,並提出老三、老四在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在院證明書,育幼院也證明他們的家庭在1994年4月被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評估爲家庭喪失功能,生活無法自理的老三、老四於1997年5月被安置到陽明教養院至今。

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4名聲請人主張他們未成年時,他們的母親對他們長期未盡爲人母親應盡之扶養義務是事實,有違身爲人母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今強令4名子女負擔與他們長期感情疏離的母親扶養義務,顯失公平,4名子女主張免除其等對母親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