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罹癌喊沒錢要孩子養 法官:你30年多前就放棄他了!

媽罹癌喊沒錢要孩子養,法官:你30年多前就放棄他了!判決孩子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母親離家三十多年未聞問,如今罹癌無依,竟反過頭來要孩子扶養!一名孩子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母親小萱(化名)的扶養義務」,理由是母親自他9個月大時便拋家棄子,未盡母職三十多年,並且情節重大。法官審酌後認爲,小萱確實無正當理由棄養,因此,判決孩子免除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孩子表示,母親小萱在他還不到一歲時離家,從此未曾探視、照顧,也未提供任何經濟協助,這三十多年來兩人宛如陌生人。他並沒有母親的記憶,母親從沒關心過他的生活,現在卻要他養母親,實在說不過去。

法官考量,小萱雖坦承多年未與孩子聯繫,但辯稱近年因罹患咽喉癌,生活陷入困頓,只能依靠老母親接濟度日。根據稅務資料,小萱在最近1個年度所得與財產皆爲零,已達「無法維持生活」程度,依法確屬被扶養權利人。

不過,法官指出,民法第1118條之1明定:「受扶養權利人若對負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換言之,若父母曾嚴重棄養,子女可依法免除扶養責任。

法官審酌,雙方在調解程序中皆承認,「母親於孩子九個月大時離家,未再探視、照顧或撫養」;小萱對孩子提出免除扶養的聲請「不爭執」,法院據此認定事實明確。

法官指出,小萱離家後,孩子是由父親與姑姑共同養育成人,小萱對其成長毫無參與,屬「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的典型案例。日前依法判決,孩子得免除對母親小萱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