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子老婦名下資產大於負債 要求兒女扶養被打臉拒絕

臺南一名婦人名下資產大於負債,她聲稱無法謀生聲請子女扶養,卻被打臉拒絕,臺南地院審理後駁回婦人的聲請。(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婦人阿美(化名)欠債500多萬元,名下有1筆200多萬元的房子和9筆共有土地,卻因年老已無謀生能力,向法院聲請要求3個親生子女扶養她。但3個小孩卻打臉阿美,指他們未成年時,母親對他們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他們半工半讀、靠社福機構協助唸完大學,要求免除對母親的扶養義務。法官認爲阿美名下仍有資產,無法證明已達不能生活的情況,駁回她的扶養聲請。

阿美向法院聲請指出,她已無謀生能力,名下雖有價值216萬餘元的房屋1筆及土地10筆,但實際上負債已經大於資產。她目前在外租屋居住,每月租金4500元,且她名下財產多爲共有財產,處分財產困難,因此聲請要求3名子女扶養,每人每月須付給她6915元扶養費。

但法官認爲,阿美並非不能私下尋找買家議價,以較低之價格出售名下及共有的不動產,所得價金應足以支應她的之生活費用,即使她積欠2名債務人588萬餘元,仍然資產大於負債,不需要聲請子女扶養,駁回阿美的請求。

阿美不服提起抗告,卻遭到她的子女打臉,指她離家時,最長的子女僅14歲,正值國中求學階段;以當時法定年齡20歲,阿美對3名子女至少仍有6年的扶養義務,除了生活費外,尚有學雜費及相關支出,阿美雖有給3名子女現金,然並非扶養費,僅系幫忙購買物品。3名子女另證稱,他們自國中時期起,即被迫到夜市、飲料店或餐廳打零工,賺錢支應生活開銷與學費,最小的子女曾接受世界展望會資助直到大學畢業。

法官認爲,阿美顯然未負起其身爲人母對3名子女應盡的扶養義務,3名子女請求免除他們對母親的扶養義務,亦屬有據。另外,阿美無法證明她名下的資產現況已達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而需受3名子女扶養的必要,因此裁定駁回阿美請求3名子女給付扶養費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