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旬瘖啞婦不堪前夫吸毒好賭離家 無業求子女扶養再被拒
邱姓瘖啞婦人31年前拋棄子女離家出走,目前因無業找不到工作,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子女支付生活費被駁回。(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61歲邱姓瘖啞婦人1988年嫁給吸毒、好賭的郭姓前夫,生下一女一子後,她不堪前夫家暴虐待,1994年離家出走,2人拖到2003年才離婚。邱女原本有領殘障補助,去年底因故被停止,她因年紀大求職不易,向臺南地院聲請2名子女扶養她,但2名子女從小是祖父母養大,指邱婦未盡扶養義務,拒絕邱婦請求,法官審理後,認定2子女說法有理,駁回邱婦聲請。
邱婦向法院聲請指出,她天生瘖啞,領有殘障手冊,1988年與郭姓男子結婚後生下一女一子,因郭男吸毒又好賭,經常對她家暴,因不堪長期受辱,1994年離家出走,當時女兒6歲、兒子1歲,她與前夫拖到2003年7月才辦妥離婚。她原本領有身心障礙補助,去年底因故被停止,目前無業且求職困難,聲請要求2名子女盡扶養義務,每人每月須支付11331元給她做生活費。
邱婦子女得知31年未見的母親向法院聲請要求他們扶養,2人均表示拒絕。因爲他們兩人因父親吸毒又好賭,早即棄家庭於不顧,母親邱婦在他們姐弟分別6歲及1歲時離家出走,自此未對他們負起扶養義務,他們是祖父母負擔所有生活開支,一路拉拔長大,邱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他們拒付生活費,且請求准予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指出,邱婦爲聾啞人士,難以在社會謀職,無工作謀生能力,2023年有所得收入3萬餘元,原本領有身心障礙補助5437元,2025年因資格不符無法領取,也不具備有公益彩券經銷商資格,無法維持生活。
邱婦承認離家出走31年,子女是由他們的祖父母、姑姑照顧扶養長大,她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且情節重大,對兒女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她向法官表示「不爭執」。因此,法官認定,邱婦要求兒女支付扶養費爲無理由,予以駁回;子女要求對邱婦免除扶養義務,爲有理由,予以判準,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