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老婦棄養3子38年 聲請扶養被駁回
方姓婦人嫁2任丈夫均離婚,棄養3名子女近40年,年老後向法院聲請子女扶養,被臺南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方姓婦人42年前與第1任丈夫離婚,丟下1名女兒,隔年再嫁第2任丈夫、生2子後離婚,再丟下4歲、2歲兒子後離家出走38年。方婦近年因身體不佳,向法院聲請要求3名子女扶養,被3名子女拒絕,臺南地院認定方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駁回她要求子女扶養的聲請。
60多歲方婦向法院聲請,她與第1任丈夫結婚5年、育有1名女兒,離婚改嫁再生2子。第2段婚姻生2子,維持不到5年即離婚。如今她年事已高,無法工作,現任配偶爲中低收入老人,沒有房屋,需租屋生活,實難負擔生活開銷,因身體不適,向法院聲請要求3名子女每人每月須付她5000元扶養費。
3名子女均向法院拒絕方婦的扶養聲請,方婦與第1任丈夫生的女兒指出,母親離家後不再關心她的生活,未對她盡到任何扶養責任。
方婦與第2任丈夫生的2名兒子也指出,母親於1987年教師節前夕離家,母親離家出走後對他們2人的成長與生活、就學不聞不問,還留下50萬元債務,致使父親日夜兼職工作,償還母親留下的債務。
3名子女均強調,母親對他們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顯屬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准予免除他們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臺南地院家事庭審理時,方婦對她自己應負3名子女的扶養義務,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且情節重大之事實不爭執,對於3名子女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她也無法反駁。
法官認爲,方婦請求3名子女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3名子女請求免除對方婦的扶養義務,爲有理由,亦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