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逆女搞失聯 養母聲請中止收養獲准

臺南一名72歲婦人的養女2年前偷了超商5萬元後失蹤,婦人替養女還錢後,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中止收養關係,獲法官裁準。(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72歲婦人15年前收養小萍(化名)爲女兒,但小萍品行不佳,有偷竊及離家出走惡習,養母對她好言相勸,反被她聲斥罵「你不是我生母」;2年前小萍偷了打工的超商5萬元即失蹤,養母替她還債後,報警也找不到人,傷心向臺南地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獲法官裁準。

養母向法院聲請指出,她在2010年時收養年僅3歲的小萍,但小萍卻常偷竊、離家出走,不接受她的好言相勸及教導,甚至還嗆她「妳不是我生母」、「不需要妳教訓我」等語,與她發生爭執,甚至怒罵她。

2023年3月27日,小萍到某高職上學後即離家不歸,因爲她在打工的超商偷了5萬元,超商通知校方,學校教官打電話通知養母,指「小萍偷拿超商的錢,之後就不知去向」,自此養母與校方都找不到人,她所偷的5萬元,也由養母替她還給超商店長。

養母向法官說,她已72歲,無體力與精神繼續規勸、管教小萍,何況小萍也已經成年,不可能接受她的約束,行爲已嚴重破壞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實在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請求宣告終止兩造間的收養關係。

養母的親生女兒出庭作證稱,「小萍是我母親收養的女兒。她在2年前忽然離家,也換了手機門號,她的品行不好,有偷竊行爲,屢勸不聽,我們有去報失蹤人口,都沒有找到人,不知道她的下落。」

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審理後認爲,依養母與其親生女兒的舉證,足認養母與小萍已失聯,長期沒有任何往來,雙方的感情及信賴已出現破綻,養母聲請終止與小萍的收養關係,自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