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終止與養子的收養關係 法官准了「符合最佳利益」
聲請終止與養子收養關係,法官准了!因爲符合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2021年收養阿華(均化名)爲養子,但阿國因後來母親臥牀需要照護,加上阿華難以管教,無法繼續照顧阿華,因此雙方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經收養終止後爲阿華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訂立書面合意終止收養契約,依法聲請法院認可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爲之。養子女爲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爲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爲之。
養子女爲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爲滿 7歲以上之未成年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爲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民法第1080條第1至4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經阿華的法定代理人訪視後,阿國現階段對於行使阿華的親權態度相當消極。另外,阿華的生母也指稱,阿國過往對於阿華過於放縱,導致阿華並未持續升學,因此她期望能通過終止收養,改由她照料並負擔阿華的生活。
法官審酌,本案收養原因爲近親收養,目前阿國已無意再繼續照顧阿華,雙方親子關係已難再修復,並且阿華終止收養後的法定代理人也明確表達同意終止收養意願。
法官認,阿華已返回原生家庭與生母同住,並由生母擔任照顧日常生活起居,並考量阿國在未能實際執行親職角色的前提下,與阿華已無維持收養關係之必要性,終止收養關係對阿華並無不利的影響。日前依法宣判,本件終止收養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