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當養父過世23年 延續香火目的已失!她聲請終止收養準了
舅舅當養父過世23年,延續香火目的已失!她聲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當年被她的舅舅阿國(均化名)收養爲養女,因爲舅舅結婚很多年,但是都沒有生小孩,她的生母考量已經有2名子女,所以就將她出養給舅舅。然而養父阿國已在2002年過世,過了23年小萱想要回歸原生家庭,因此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聲請准予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小萱指出,舅舅當年結婚後好幾年都沒有小孩,她的生母因爲前面已有2名子女,因此將她出養給舅舅當養女,然而養父死亡後,她並沒有繼承遺產,她欲迴歸原生家庭,照顧生母與兄姊。
法官考量,當時收養目的雖是延續香火,但後來養父另外育有2名子女,原本的收養目的已不存在。而養父死亡後留有不動產,但小萱並非繼承人,生母也到庭表示,同意終止收養。養家及本家兄弟姊妹也已出具終止收養同意書。
法官審酌,小萱提出的本件終止收養,應無明顯有失公平之情形。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聲請終止她與養父阿國間的收養關係,於法尚無不合,應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