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老父酒後施暴「14年未盡父責」 求每月5000扶養費遭駁回

臺東一名男子離婚後曾短暫擔任女兒的親權人,期間卻屢次酒後施暴,改由前妻接手親權。法院審酌後認定,男子對女兒曾有故意虐待與身體不法侵害行爲,且長期未盡扶養責任,情節重大,裁定駁回其扶養費聲請。(本報資料照)

臺東一名男子阿郎(化名)與前妻育有一女,因行動不便、無法穩定工作且低收入戶補助被取消,向法院聲請要求女兒每月支付5000元扶養費。不過,女兒指出,父親過去經常酒後對她施暴,甚至曾以傢俱砸傷她,請求免除扶養義務。臺東地方法院審酌情節重大,裁定駁回其聲請。

阿郎與妻子於2007年8月15日離婚,初期協議由他擔任女兒的親權人;2008年7月7日,雙方再協議改由前妻擔任親權人,負責扶養女兒。

阿郎因罹患左踝蜂窩性組織炎、菌血症與糖尿病,於去年底至今年初住院治療,並無資產可供生活,認爲有受扶養必要,向法院聲請自今年2月起,由女兒每月給付5000元扶養費,直到其身故爲止。

阿郎的女兒答辯指出,父親在擔任親權人期間經常酒後毒打她,並曾以傢俱攻擊她後致電外公,由外公帶她就醫。

女方外公亦表示,離婚後一直由女兒撫養孫女,男方疑似曾因吸毒入獄。他有印象從綠島到阿郎家,看到孫女因被椅子打而哭,便帶她到醫院擦藥。

法院指出,阿郎離婚後雖曾擔任親權人,卻未盡保護教養責任,反而多次酒後施暴,甚至用椅子砸傷年僅3歲的女兒,且改由母親擔任親權人後,阿郎便未再盡扶養義務,直到女兒成年,長達14年。

法院認定,阿郎對女兒有故意虐待與身體不法侵害行爲,並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情節重大。女兒拒絕扶養依法有據,裁定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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