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孩4年後就分手 沒有盡人父之責!想討扶養門都沒有
未婚生下孩子卻在4年後就分手,完全沒有盡到人父之責!想討扶養門都沒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當年未婚與女友同居,在1999年生下孩子後由他認領,4年後與孩子的母親分手,就未再與孩子有往來。他現在已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雖領有身障補助,但仍入不敷出,連生活費用都無法負擔,爲此依法請求孩子給付扶養費用,按月支付1萬元直到他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孩子指稱,阿國雖然是他的父親,但父親與他僅同住3年多,同住期間也是由母親賺錢扶養他,父親未曾照顧撫育過,並且在與母親分手後也未曾探視、聯繫,遑論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因此請求駁回父親的聲請,並免除對他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依據阿國近2年的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他並沒有收入,名下也沒有財產,現在已經不能維持生活,而他的孩子依法是扶養義務人。但是他的孩子主張,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阿國的姊姊到庭證稱,孩子當年出生時,阿國在做臨時工,因爲沒有特殊專長,所以沒工作的時間比較多,在孩子大約4歲時,阿國就搬走了,由孩子的母親獨自扶養長大。孩子16歲時,母親死亡,就由孩子的阿姨接手照顧,阿國並沒有協助照顧,也沒有拿錢當扶養費用。
法官審酌,阿國在孩子出生襁褓之際,就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若是現在要求孩子負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主張應免除扶養義務,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並駁回父親阿國給付扶養費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