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情節重大 2孩不願養酗酒父結果出爐
未盡保護教養之責並且情節重大,2個孩子不願養酗酒父,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2個孩子控訴,自他們幼年時起,就未盡扶養義務,父母親離婚前,父親縱然曾與他們同住,但卻是由祖母扶養,父親的錢都拿去喝酒,完全未提供扶養費,離婚後他們由母親或祖母提供扶養費,父親顯少與他們聯絡往來,不滿父親未盡保護教養之責,並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法聲請免除聲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孩子們的主張並不爭執,並同意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固有明文規定,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國既然是2個孩子的父親,在他們成年之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卻自他們幼年時起,未照顧也未給付扶養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卻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請求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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