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功能完全喪失!工作不穩成天酗酒 孩子不養他剛好而已
父親功能完全喪失!工作不穩成天酗酒,孩子不養他剛好而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他的孩子控訴,父母親在他年幼時就離異,依靠祖父擺攤做生意將他扶養長大,而且父親的工作不穩定,還成天酗酒度日,未曾扶養過他,因此,他不得已只好國中未畢業,就中輟去就業自食其力。不滿父親對他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法請求免除他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對此表示,他確實未曾扶養孩子,他當年賺的錢都拿去花天酒地,並沒有拿給父母親作爲照顧孩子的生活費。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各有明文。
又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㈡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前項行爲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此亦爲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所明定。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65歲,無業,最近2個年度均無所得,名下僅有1993年產的汽車1輛,目前並未領有任何退休金、國民年金或社會補助,堪認阿國確實已無法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必要。
阿國的妹妹證稱,阿國在孩子年幼時工作不穩定,而且有空都去喝酒享樂,孩子都是由祖父母扶養,阿國不僅不會拿錢給父母,反而跟父母拿錢去投資。
法官考量,阿國在孩子年幼時,本應善盡對未成年子女教養保護責任,卻未能在經濟上給予扶養費,身爲父親的功能完全喪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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