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都花在飲酒作樂拈花惹草 不配爲人父!2孩不養他剛好

錢都花在飲酒作樂拈花惹草,不配爲人父!2孩不養他剛好,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遭2個孩子指控,在他們年幼時不思儲蓄,也缺乏資助家用,不僅收入不穩,還將錢全花在飲酒作樂、在外拈花惹草,他們的生活均靠母親在工廠上班,賺取微薄薪資勉力維持,直到2002年初母親因被家暴而離婚,父親自此音訊全無,對他們不聞不問未曾聯繫,因此依法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對於2個孩子的主張他均不爭執,並同意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固有明文規定。但民法第1118條之1 定有明文,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對於2個孩子主張的事實表示不爭執,堪信爲真。阿國既然爲人父,在他們成年之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但卻自他們年幼時起,就未負擔家庭責任,離婚後更是音訊全無,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個孩子度阿國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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