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就全靠母親扶養長大 未盡人父之責!孩子怒訴免養

2歲就全靠母親扶養長大,未盡人父之責,孩子怒訴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孩子指控,當年他才2歲時,母親就已離婚,之後就由母親扶養,父親完全未與他及母親聯絡,未曾給付扶養費、也未探視。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對他負保護教養之責,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他負擔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依法聲請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對於孩子主張的事實均不爭執,並同意免除孩子對他的扶養義務。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固有明文規定,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國身爲人父,在孩子成年之前,依法本負有扶養義務,但阿國自孩子幼年時起,就未照顧也未給付扶養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對阿國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