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怒吼「父親沒養過我」 怒訴免除扶養義務卻吞敗

男子怒吼「父親沒養過我」,怒訴免除扶養義務卻吞敗。(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不滿父親阿華(均化名),自他幼年起便未盡扶養義務,甚至在父母分居、離婚後,長年缺席他的成長曆程。阿國認爲「父親既沒養過我,憑什麼要我養他?」便依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但法官審酌後,認爲阿華擁有不錯的經濟能力,雖過去未善盡人父之責,但現階段並不需要依靠阿國生活,因此駁回阿國的聲請。

判決書指出,阿國主張,父母在1994年分居,於1996年正式離婚,自此父親便不曾正當理由履行扶養責任。這些年來,他的求學、生活全靠母親小萱(化名)一肩挑起,父親完全缺席。他認爲,自己如今也成家立業,卻還可能背上法律強加的「扶養責任」,實在不公平,因此才提起聲請。

對此,父親阿華表示,他否認全然未盡責。離婚後仍曾負擔部分學費與生活費,甚至在阿國就讀高中時,還會接送上下課、補習,並不時邀請他參與家族聚會。阿華強調,自己從未斷絕親情,阿國不該以偏概全,要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阿國的母親小萱到庭證稱,自分居後,阿華確實沒有履行應有的父親責任,幾乎所有開銷都由她一人支撐。而法官調閱阿華的稅務財產所得資料,發現他於最近2個年度分別申報所得超過200萬元,名下還有投資與保險,資產總額達百萬元以上。

依據最高法院過去判例,「父母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子女即無扶養之義務」。換言之,即便阿國的確在童年時期因父親缺席而受苦,但如今父親阿華仍具備經濟獨立能力,並未符合「需要被扶養」的要件。

法官考量,《民法》第1118條之1雖允許子女在父母未履行責任、甚至有虐待等情況下,得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但仍需符合「顯失公平」與「父母無法自立」的前提。本案中,阿華雖有過失,但現況並不需要依靠子女養活,因此不符免除條件。因此,駁回阿國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