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離家就沒再見過面 母親成街友!兒女怒提免扶養義務

因工作離家就沒再見過面,母親成爲街友,一對兒女不願意養她,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被一對兒女指控,在他們小時候,母親說要去工作而離家,雖曾在他們分別是國小1年級和5年級時,母親有短暫回家,但待了半年就又離開,最後一次見面是母親與父親因爲開庭才見面,此後就再也沒見到母親。不滿母親未盡人母之責,依此依法聲請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

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小萱在前(2023)年全無所得收入,且在去(2024)年2月起露宿街頭成爲街友,經社會局開案服務迄今,堪認小萱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自有受扶養之需要。但一對兒女是由祖父母扶養照顧長大,而小萱長期在外地工作生活,並未照顧扶養他們。

法官審酌,小萱當年對於兒女應盡扶養照顧的責任,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一對兒女請求免除對於小萱之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