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父家暴又涉刑案 車禍成植物人 法官判女兒免除扶養義務

臺東一名64歲男子因車禍重傷成爲植物人,因過去長期未盡扶養妻女責任,臺東地方法院駁回其聲請女兒支付扶養費,並裁定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蕭嘉蕙攝)

臺東一名64歲男子因車禍成爲植物人,由胞弟代爲向臺東地方法院聲請,要求女兒每月支付2萬4172元扶養費。不過,妻女指控男子早年曾涉入刑案,出獄後長期酗酒、賭博、家暴,未盡家庭責任。法官審酌後認爲情節重大,裁定準許女兒免除扶養義務。

該名男子4年前因車禍造成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經治療仍陷入昏迷,法院裁定由胞弟擔任監護人,現入住護理機構,每月所需費用2萬4172元。雖然男子已向肇事者求償,但因責任歸屬未定,案件仍在審理,無法支付生活開銷。

男子胞弟表示,自身收入有限,又要照顧高齡母親,曾多次要求姪女負擔照護費卻遭拒絕。去年,他以兄長名義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因姪女名下資產超過規定,資格未獲覈准。無奈之下,今年才向法院聲請姪女履行扶養義務;姪女則提出要求免除扶養責任。

男子女兒表示,自小以來,全家生活全靠母親帶她到夜市擺攤維生,父親長期無業、酗酒、賭博,對母親拳打腳踢,她自己也曾遭父親丟擲鐵架受傷。男子前妻指出,前夫曾涉槍擊及殺人案,出獄後性情大變,沉迷酒賭並向她索錢,若不成就施暴,甚至打到重傷住院,加上債主頻頻上門討債,最終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父女間依法存在扶養義務,但男子長年未盡扶養義務,對妻女造成身心重大侵害,屬「情節重大」情形,若再令其女兒扶養,顯失公平,裁定免除其扶養責任,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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