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病痛纏身喊要女兒養 法官打臉:從未盡責「免扶養」

老父病痛纏身喊要女兒養,法官打臉:從未盡責「免扶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於1977年與前妻小萱(均化名)結婚,育有女兒歡歡(化名)。阿國主張,他當年長年扶養歡歡,不僅支付學費、補習費,甚至將部分退休金挹注歡歡赴美留學,如今他歷經腦中風、罹患皮膚癌、心肌梗塞及多重慢性病,每月僅靠國民年金維生,還要支付5千元租金,生活陷入困境,因此請求歡歡支付扶養費用。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他因爲社會局審查時,發現歡歡在工作及有存款,導致他失去低收入戶補助資格,因而便向法院聲請,要求歡歡每月支付18622元扶養費。

歡歡指控。父親自她出生以來,對家庭毫無支出,反而四處欠債,母親小萱纔是獨力養育者。離婚後,父親雖仍然與他們同住,但依舊未分擔家計,甚至多次因債務、官司由母親出面解決。如今她已婚,且須全天照護患有身心障礙的孩子,經濟壓力沉重,若再強迫支付父親扶養費,形同「雙重剝奪」,因此免除扶養義務。

阿國的前妻小萱證稱,阿國從未支付過生活費、學費,甚至連房貸、保母費都未曾出過半毛錢,「他只把家當旅館」,女兒歡歡從未補習,出國留學也是靠她的積蓄與貸款支撐。法官認爲,作爲與阿國共同生活數十年的配偶,小萱的證詞可信度高,足以採信。

法官指出,父母對子女扶養義務與成年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本質上各自獨立,並非必須「你養我,我才養你」。然而若父母在子女成長過程中,長期未盡任何撫養責任,依民法1118條之1規定,法院得衡酌情節免除子女之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阿國多年未曾負擔家庭開銷,亦無照護行爲,情節重大。若強迫女兒歡歡扶養,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歡歡對阿國的扶養義務,並駁回阿國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