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失明男父不詳 月要2萬扶養費!法官認證:老媽養不起
糖尿病失明男父不詳,月要2萬扶養費!法官認證:老媽養不起。(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成年子女若無謀生能力,能否向父母請求扶養?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母子間的扶養爭議,男子阿國(化名)的生父不詳,他日前因爲糖尿病導致失明,因而沒有工作能力及收入,所以依法請求母親小萱(化名)每月支付2萬1726元扶養費,直到他身故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父親下落不明,而他因糖尿病併發症導致肝膿瘍,進而引發視網膜剝離,最終導致失明,被認定爲視覺重度障礙。他已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無法外出謀生,目前僅靠每月9485元的身心障礙補助度日,生活十分困頓。
母親小萱則是無奈迴應,她已經年近65歲,早已退休,自今(2025)年2月起完全沒有任何收入,也沒有財產,生活費還要靠女兒補貼,根本無力再支付兒子阿國的扶養費,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聲請。
法官認,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間確實互負扶養義務,且阿國提出戶籍謄本、身障證明與公所函文,證明他無收入及財產,確實屬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依法享有受扶養權利。
法官考量,母親小萱的經濟狀況,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亦無工作收入,已達退休年齡。依據查覈結果,小萱的資產與所得皆不足以支應個人生活開銷,若再負擔阿國每月2萬多元的扶養費,將使她連基本生活都無法維持。
法院審酌,依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若負擔扶養義務,將導致自身生活無以爲繼,扶養義務得以免除。日前依法宣判,小萱客觀上已不具扶養能力,強迫給付將造成重大經濟惡化,因此裁定駁回阿國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