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身障女控父賣妓院 拒扶養遭駁

臺東1名具低收及身心障礙身分的女子,控訴父親曾將她賣至妓院,拒絕扶養,但臺東地院認定父親未涉賣女案,亦無重大不當,裁定女子須扶養。(蕭嘉蕙攝)

臺東1名低收、身障的單親媽媽揭露少女時期曾被父母親賣至妓院,並控父親酗酒、不盡扶養責任又主導賣女,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父親否認涉案,稱因忙於工作委託其母照顧女兒,賣女行爲是妻子與女婿所爲。臺東地院認定父親未參與亦無重大不當,裁定女子須扶養。

判決書指出,男子現年91歲,居住於養護中心,每月費用3萬1800元,扣除補助款後,實際支出1萬5000元,因無收入來源及財產,確有受扶養必要。小女兒則具中度身障及低收身分,獨自扶養2名在學的成年兒子,其中1子身障,目前連房租都快無法負擔。

小女兒指稱,從她4歲左右開始,父親酗酒不照顧她們,常常沒有飯吃,只能靠奶奶提供三餐;三姊亦稱,奶奶賣金紙賺錢,「我沒看過我爸爸拿錢給我奶奶」;男子則辯,他忙着賺錢,小孩是媽媽幫忙帶大,他賺錢交給媽媽。

小女兒又控,她14、15歲時被父母賣到妓女戶,後來逃走,經鄰居報案,母親被判刑入獄;三女兒作證指,知道媽媽去服刑,因爲妹妹被賣去妓女戶,大姊、二姊也被賣掉。

三女兒還說,爸爸把這些事情都推給媽媽,所以她纔去坐牢,「我們什麼事情都是爸爸說了算,他以前脾氣不好,大家都怕他」。

法院審理認爲,父母不一定會在子女面前交付扶養費,僅憑「沒看過父親給錢」不足證明未盡扶養義務;另依檢方調查,賣女行爲是母親單獨決定,未徵得父親同意,且父親未遭起訴,共犯名單中亦不包含其人。

法官認定,女子的指控均不足採信,父親亦無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不法侵害情事,駁回聲請,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