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身障女控遭父賣進妓院 求免扶養敗訴!法官:證據不足

臺東一名具低收及身心障礙身分的女子,控訴父親曾將她賣至妓院,拒絕扶養,但臺東地院認定父親未涉賣女案,亦無重大不當,裁定女子須扶養。(本報資料照片)

臺東一名具低收及身心障礙身分的女子,稱曾被賣至妓院,指控父親酗酒、不盡扶養責任並涉主導賣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父親否認涉案,稱當時忙於工作,委託其母照顧女兒,賣女行爲是妻子與女婿所爲。臺東地院認定父親未參與,亦無重大不當,裁定女子須扶養。

判決書指出,男子現年91歲,居住於養護中心,每月費用3萬1800元,扣除補助款後,實際支出1萬5000元,因無收入來源及財產,確有受扶養必要。小女子則是中度身障、低收入戶及單親媽媽,需扶養2名仍在就學的成年兒子,其中小兒子是身心障礙者,「目前連房租都快無法負擔。」

小女兒指稱,從她4歲左右開始,父親酗酒不照顧她們姊妹,常常沒有飯吃,只能靠奶奶提供三餐;三女兒亦稱,奶奶賣金紙賺錢,「我沒看過我爸爸拿錢給我奶奶」;男子則稱,小孩是媽媽幫忙帶大,他賺錢交給媽媽,家裡很窮,他忙着賺錢。

小女兒又控,她14、15歲左右,被父母賣到妓女戶,後來有逃走,經鄰居報案,母親被判刑入獄;三女兒作證,知道媽媽有去服刑,就是因爲這件事情去服刑的,他們把我妹妹賣去妓女戶,我大姐、二姐也被賣掉,爸爸不可能不知道。

三女兒又提到,我爸爸把這些事情都推給媽媽,所以她纔去坐牢,「我們什麼事情都是爸爸說了算,我們沒有插嘴的地步,他以前很兇,大家都怕他。」

法院審理認爲,父母不一定會在子女面前交付扶養費,僅憑「沒看過父親給錢」不足證明未盡扶養義務;另依檢方調查,賣女行爲是母親單獨決定,未徵得父親同意,且父親未遭起訴,共犯名單中亦不包含其人。

法官認定,女子的指控均不足採信,父親亦無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不法侵害情事,駁回免除扶養義務聲請,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