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控妻偷吃小王「每週滾牀」 關鍵證據不足慘敗訴
新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男子阿勇(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搞曖昧,不僅相約上摩鐵激戰,還同居半年「每週滾牀2至3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男子阿勇(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搞曖昧,不僅相約上摩鐵激戰,還同居半年「每週滾牀2至3次」,憤而提告求償百萬元。但法院審理後發現,阿德提出的證據僅有妻子手寫悔過書、LINE對話截圖及Google時間軸,無法直接證明兩人有不正當關係,最終判決阿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妻子小美結婚多年,但去年初妻子因婚姻問題與阿勇密切聯繫,甚至在去年2月4日相約到新北市三重區「名爵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之後阿勇更直接住進妻子孃家,兩人同居長達半年,每週發生2至3次性行爲,嚴重破壞他的婚姻幸福,因此怒告阿勇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阿勇反駁,他與小美曾是麥當勞同事,但已11年沒聯絡,今年初小美因憂鬱症主動聯繫他,並表示孃家有空房可租。他因工作需求租下房間,每月付7,000元租金給小美的母親,根本沒有同居或曖昧關係。
對於阿德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阿勇解釋,當時小美與家人吵架離家,她的母親擔心安危,才請他傳訊關心,內容完全沒有曖昧字眼。他也質疑,若真的與小美交往,爲何她離家後,自己仍繼續付租金?
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提出的Google時間軸僅能證明小美曾去汽車旅館,無法證明阿勇在場或發生性行爲。而小美雖寫悔過書坦承出軌,但出庭時卻改口稱「每週4次性行爲」,前後說法矛盾,可信度存疑。
法官更指出,若兩人真有半年親密關係,理應有更多親密對話或照片,但阿德僅能提供零星LINE對話,內容也無曖昧,難以認定阿勇侵害配偶權,因此判決阿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