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偷吃人夫互傳鹹溼照 小王配偶偷拍成判決關鍵
桃園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前妻小美(化名)在兩人婚姻期間,與男子阿勇(化名)發展婚外情,不僅交往密切,還互傳親密照與曖昧訊息。(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指控前妻小美(化名)在兩人婚姻期間,與男子阿勇(化名)發展婚外情,不僅交往密切,還互傳親密照與曖昧訊息,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一狀告上法院求償10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決小美及阿勇兩人應連帶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95年1月7日結婚,但婚姻關係於113年4月25日劃下句點。阿德指控,小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竟與阿勇從110年4月前就開始交往,兩人不但拍攝親密照片,還互傳親密訊息,明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對於阿德的指控,小美與阿勇共同的律師抗辯指出,阿德所提出的照片、對話紀錄等證據,是阿勇的配偶阿芳(化名)未經同意,擅自翻拍阿勇手機螢幕取得,已嚴重侵害隱私權,屬於非法取得證據,應不具證據能力。此外,被告方還強調,阿德在離婚前就已經知道小美、阿勇兩人的往來情形,根本沒有因此受到精神上的損害,求償自無理由。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爲,阿德提出的照片、對話紀錄等事證,雖然涉及隱私權問題,但考量侵害配偶權行爲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極爲困難,爲了使配偶權的保障不至於淪爲空談,配偶的隱私權對於他方的配偶權應有所退讓。
合議庭指出,這些證據對於證明配偶權受不法侵害的事實具有相當重要性與必要性,且取得方式系以秘密爲之,無涉強暴脅迫手段,也沒有其他違背法令情事,因此認定相關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法院根據事證認定,小美、阿勇兩人之間確有親吻、傳送親密照片等親密舉動,已然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非僅止於通常友人間互動,已達共同侵害阿德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程度。審酌阿德與小美的婚齡、被告間交往程度、期間等情節,認阿德受有相當痛苦。
法院同時衡酌兩造社會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認定阿德請求的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爲適當,超過部分則予以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