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遭狼父性侵「逼看虐母」 成年後拒扶養獲判準

臺南一名水泥工對妻子性虐待,又對女兒性猥褻、騷擾,30多年後生病住院無人照顧,女兒被通知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臺南地院裁準。(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一名水泥工長期對妻子性虐待,除逼女兒觀看,還對女兒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直到1998年妻子報案與他分居,帶着女兒返回孃家,自此女兒拒與他往來。今年這名水泥工生病住院,醫院通知女兒來處理,女兒不滿父親在她年幼時性侵她,且從未盡扶養責任,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減免扶養,法官審理後,裁定她無須扶養這名狼父。

女兒向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主張,她的父母於1986年結婚,父親擔任水泥工雖有收入,卻從未對家庭盡扶養義務,賺來的錢都用於花天酒地,家計全憑母親及祖母從事清潔工的微薄收入支持。

她指控,父親性慾、性癖異於常人且需求無度,長期對母親性虐待,還強令她在旁觀看,並以此爲樂,令她的母親身心受創傷,痛苦不已。國小3年級起,父親對她強制猥褻、性騷擾,還恐嚇她不得聲張。

直到1998年,母親不堪父親長期性凌虐,帶着她逃離家到警局告父親家暴,獲緊急安置後,她與母親才脫離父親掌控,她也纔敢將遭父性侵害、猥褻一事告訴母親,母親與父親分居後,雙方未再聯絡,父母於2007年離婚。

女子指控,她自幼是由母親及其孃家支援扶養長大,國中畢業後,高中讀夜校半工半讀,減輕母親負擔,但因從小受父親性侵害及精神虐待,直到現在仍需到身心科診。

今年,她突然接獲醫院通知父親因高血糖住院治療,要求她出面協助處理醫療及住出院事宜,必須再見到父親,令她噩夢再現,她已無法面對罔顧人倫,讓她視爲仇人的父親,更無法負擔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她的母親也到庭作證,她結婚後,獨力靠着在市場掃地的微薄收入在養女兒,到女兒11歲時,她就帶女兒離開,跟丈夫分居,丈夫偶爾會來找她,都是找她發生性行爲,沒有支付扶養費,即使離婚後,丈夫也沒有支付扶養費。

法官審理後認爲,這名水泥工爲人父親卻未盡扶養女兒義務,有違人父應盡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裁定女兒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