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撫養繼子6年 向妻前夫討88萬扶養費!因「這理由」判駁回
姜男以繼子與他同住期間扶養費都是他支付,向林男提告返還扶養費88萬多元,案經臺南地院審理後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姜姓男子2017年與曾有婚姻的余姓女子結婚,餘女再婚後帶着林姓兒子與姜男同住,直到2023年9月繼子才改與生父林男同住。不料,姜男以繼子與他同住期間扶養費都是他支付,向林男提告返還扶養費88萬多元;臺南地院審理後,以姜男未能舉證支付繼子扶養費駁回。此案可上訴。
姜男主張,餘女原是林男的妻子,2人育有2名子女,但於2016年4月協議離婚,並約定由女方負責2名子女的親權;林男離婚後,就沒有給付2名子女的扶養費。2017年初他與餘女登記結婚,對方帶着與林男所生的兒子與他同住。
姜男還說,餘女爲專心照顧子女,並未外出工作,直到2023年8、9月間,繼子才改與生父同住,並由林男負責兒子的親權;期間,從2017年初到2023年7月底,繼子的扶養費都是他工作賺錢代爲墊付。鑑於他並沒有義務扶養繼子,因此向法院提告訴請林男返還88萬多元扶養費。
林男則反駁主張,姜男和餘女結婚後,接回2名未成年繼子女到家裡共同居住,雙方有家長、家屬關係,依民法規定,姜男對繼子女負有扶養義務,不能對他請求返還扶養費。
臺南地院審理認爲,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姜男對他支付的扶養費,導致林男有不當得利,應負舉證責任;但從姜男提出的帳戶交易明細,至多僅能看出姜男有把錢匯到餘女帳戶,無法證明姜男有支付繼子扶養費;加上姜男把錢匯到餘女帳戶,與餘女本身帳戶內的金錢混同,應該認爲是餘女所有,如果餘女有支付兒女的生活、扶養費,應是餘女所支出,不能以姜男有把錢匯給餘女,就說姜男是支付繼子扶養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