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中風10多年害難過活 向前任的兒子討扶養慘打臉

再婚夫中風10多年害難過活,向前夫生的兒子討扶養費,婦人遭到法官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在兒子約5歲時離婚,孩子的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前夫任之。小萱後來在2007年與男子阿國(化名)結婚,但阿國因中風生活無法自理,小萱因而長久照顧,已10多年無收入,她在去(2024)年底也因跌倒骨折,迄今未痊癒,申請低收入戶卻資格不符,因此請求她與前夫所生的孩子給付扶養費。

法院審理,小萱指稱,她跌倒骨折後行動更爲不便,生活因而十分困苦,鄰居獲知後,協助她辦理低收入戶申請,但因爲她有扶養義務人也就是與前夫所生的孩子,而且孩子的名下也有財產,導致她未能符合低收入戶標準,爲此請求兒子按月給付扶養費1萬元,直到她死亡之日止。

兒子對此控訴,母親與父親在她4歲多時離婚,之後母親就未養育過他,也未探視,因此依法請求免除他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現在無謀生能力,名下財產也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且小萱的現任丈夫也沒有謀生能力,名下財產僅共有土地1筆,價值30萬1000元,以其財產顯然不能維持生活。

法官審酌,小萱自兒子年幼時即未善盡扶養義務,小萱所爲有違身爲人母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兒子對母親小萱之扶養義務,並駁回小萱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