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中風身體差難過活 向兒女討扶養費失敗理由曝光

離婚男中風身體差難以過活,向兒女討扶養費失敗,法官判決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5歲男子阿國(化名)與前妻育有一對兒女,他因名下無任何財產,中風後身體健康情形不佳,無法維持生活,因此請求2個孩子給付扶養費,並且依據所在縣市爲基準,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21704元,所以2個孩子均應按月各給付10852元扶養費,直到他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兒女指控,在他們出生時,父親就長期不在家,他們讀國小的時候,父親就與母親離異,他們自小至成年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全部都是母親支付,父母離婚後,他們就從未見過父親,因此請求准予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阿國在兒女還年幼時,就已未盡照顧扶養責任,離婚後也未負擔扶養費及返家探視,阿國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2個孩子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