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不到父愛!母親獨養育長大 再婚男晚年中風求扶養失敗

等不到父愛!母親獨養育長大,再婚男晚年中風求扶養失敗。(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樁父子對簿公堂的案件,再次揭開長年親情斷裂的殘酷現實。男子阿國(化名)年輕時未盡父職,對兩名子女完全未曾給付過扶養費。沒想到,他在晚年因中風、生活陷困,竟反過來要求兩名孩子每月支付扶養費6000元,結果遭法院駁回。法官認爲,阿國多年未善盡父職,情節重大,依法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阿國於1988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然而婚姻僅維持8年便畫下句點。離婚後,阿國從未支付過一毛錢扶養費,兩名孩子由母親獨自拉拔成人。多年來,阿國與他們幾乎零互動,感情日漸生疏。直到阿國因中風無力維生,又因財產、所得計入子女名下,導致不符社會救助補助資格。

審理期間,阿國已與再婚所生的另一子女達成和解,約定由該子女每月支付6000元扶養費。但對於與前妻所生的孩子,他仍堅持請求,理由是自己確實難以維持基本生活。

然而兩名孩子強烈抗辯,直言父親自他們出生以來,未盡任何責任,連基本的生活費、教育費都未曾付出,如今卻要他們「反向扶養」,簡直強人所難,因此請求法院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資料後發現,阿國近2年所得分別僅6萬多與3萬多元,名下雖有土地、汽車與投資,但總額僅約百餘萬元,確實無法長期維持生活。縱使再婚子女每月支付6000元,仍難以負擔生活開銷。

但另一方面,阿國在兩名孩子年幼時,卻長期缺席父職,既未照顧也未給付扶養費,甚至在離婚後依舊毫無履行義務。法院認爲,這樣的情形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所定「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的要件,依法應免除子女的扶養責任。

判決強調,民法雖然規定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但並非絕對。若父母未盡撫養責任,卻在晚年要求子女回頭負擔,顯然有失公平。此案中,兩名孩子自小由母親辛苦撫養長大,如今阿國再以疾病、貧困爲由索求金援,已違背社會公序良俗與情理衡平。因此,駁回阿國的聲請,並免除兩名孩子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