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失敗一蹶不振不管死活 全靠母親養大!2孩堅拒養老爸
生意失敗一蹶不振不管死活,全靠母親養大!2個孩子堅持拒養老爸,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2個孩子指控,1995年結婚後與母親在上海租屋生活,他們出生後主要由外祖父母協助照顧,並負擔相關生活費用,父親在2000年生意失敗而舉家搬回臺灣,並暫與祖父母同住,父親自此一蹶不振,根本不管他們的死活。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憤而訴請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2個孩子控訴,父親對他們不管不顧,也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根本沒有扶養他們,全仰賴母親外出工作賺錢養家,並且父親動輒對他們及母親家暴,嚴重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
直到2012年初母親與父親離婚,他們就由母親單獨扶養長大,父親還是一樣未給付他們的扶養費。而且他們纔剛步入社會,並沒有財產、積蓄,收入微薄且不穩定,無力負擔父親的扶養費。阿國則表示,對於2個孩子所述,他並沒有意見,同意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固定有明文。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阿國既然身爲2個孩子的父親,在他們成年之前,依法本負有扶養義務,但阿國自他們幼年時起,就未照顧亦未給付扶養費,阿國所爲疏於保護照顧2個孩子,並且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實屬重大。
法官審酌,若仍要求2個孩子,負擔扶養父親阿國之責,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2個孩子請求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