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費及生活所需 全靠獎學金跟補助!僅是「生母」孩怒拒養
學費及生活所需,全靠獎學金跟補助!不滿僅是「生母」,孩子怒拒養獲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孩子指控他的母親小萱(化名),在他幼年時離家並改嫁另組家庭,他由父親及祖父母扶養照顧,父親過世後改由祖父監護。但祖父在2002年離世,他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改由母親任之,然而學費、生活所需全仰賴學校的獎助學金及政府補助。不滿母親未盡人母之責,依法請求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她同意孩子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認,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再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小萱雖然身爲生母,但自孩子年幼時起,就未曾扶養、照顧,需靠父親扶養、照顧長大,以及經其自食其力,而小萱也未能舉證當時有不能扶養、照顧及關心的正當理由。
法官審酌,小萱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若仍由孩子負擔扶養之責,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聲請免除他對於母親小萱之扶養義務,於法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