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靠好心無血緣的保母養大 女兒求免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全靠好心無血緣的保母養大,女兒求免養不負責任的老爸贏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指控父親阿國(均化名),父母親在1990年離婚後,把她交由保母照顧,親戚幫忙支付3個月費用便音訊全無,父親也在1991年因案入監。她自幼由無血緣關係的保母扶養長大,學雜費皆由保母負擔,她18歲起打工自理學費。不滿父親未盡人父之責任,憤而訴請准予免除她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對於女兒小萱之聲請,他並沒有意見。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而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阿國現在認知功能退化、低現實感、具表達能力,被安置在護理之家,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每月領取身心障礙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12376元,最近1個年度所得爲0元、名下有土地2筆(持分比例爲0.0117、0.0417),勘認阿國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官審酌,阿國自女兒小萱年幼起即未曾扶養、照護,且未曾探視或給付扶養費,小萱自幼由不具血緣關係的保母及其家人扶養長大,也查無其他事證可以證明,阿國對小萱未盡扶養義務有何正當理由。
法官認,阿國無正當理由未盡對女兒小萱之扶養義務,情節顯屬重大,如仍令小萱負擔扶養父親阿國之義務,明顯有失公平。因此小萱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