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曾感受母女親情 竟還要負責養?女兒當然不可能答應

未曾感受到母女親情,竟然還要負責養?女兒當然不可能答應,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小萱(化名)在2024年7月收到社會局函文通知,她的母親歡歡(化名)因生活無法自理,已經被安置照顧,並要求小萱善盡扶養義務。但小萱指控,母親並未與父親登記結婚,而她自幼未與母親生活,母親更未照顧、扶養她,導致她未曾感受母女親情,現在要她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因此依法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歡歡對此坦承,她與女兒小萱的父親沒有辦理結婚,在小萱大約2歲時,她就將小萱交給祖父扶養,之後沒有再去探視過,也沒有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對於小萱的聲請她並沒有意見,願與小萱合意聲請法院裁定。

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及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等明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負扶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人有上開情形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負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歡歡與小萱的父親未曾有婚姻關係,在小萱出生時即由父親認領,後來歡歡在小萱未滿2歲時,與另名男子共組家庭,最終也以離婚收場。歡歡僅短暫照顧女兒小萱1年多,在小萱成年前長達10多年期間,均未再扶養、照顧,也未提供成長所需之關愛,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已屬重大。

法官審酌,直到歡歡被社會局安置後,雙方因本件聲請於調解時纔再次見面,若是要求小萱負擔母親歡歡受安置時起之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