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對家庭不負責任 老了就別怪孩子!怒訴免養老爸獲勝

年輕對家庭不負責任,老了就別怪孩子!怒訴免養這種老爸獲勝。(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孩子控訴,2003年8月協議離婚時,約定當時未成年的他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母親任之,自此他由母親照顧扶養到成年,在此期間父親均未曾給予關心、照顧及扶養,也未提供扶養費。不滿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憤而依法請求免除他的法定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在孩子出生後,當時全家人住在一起,並且家庭和樂融融,他在做冷氣空調維修保養技工,是跟弟弟合夥一起在做人家的小包,對於孩子所稱,他在離婚之後,都沒有養過孩子等情事,請法院依法處理。

法官認,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爲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1117條定有明文。

次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爲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民法第1118條之1亦定有明文。

阿國的前妻到庭證稱,孩子出生之後,阿國有跟孩子住過一段時間,但是阿國在2002年就與她分居,因爲阿國對家庭不負責任,家裡家務、生活費用都沒有拿錢出來負擔,她就帶着小孩子離開,她是2002年3月離開,後來阿國去哪裡她也不清楚。

她與阿國同住期間,阿國沒有拿錢支付家庭費用,雖然阿國有跟弟弟做冷氣維修,但合夥三、四年就拆夥,之後阿國就只是打零工,也沒有拿錢支付生活費用,就只支應他自己的生活費用,都沒有拿錢回家,而且阿國還會對外借錢。

法官審酌,阿國在孩子年幼亟須父母扶養與照顧之際,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顯屬重大,若由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