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全身病女兒免扶養理由曝 離家像路人!出席婚禮還討治裝費
▲彰化1名老媽媽百病纏身向法院提出女兒扶養聲請,法官駁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年約70歲媽媽因罹患肝癌、糖尿病等疾病,向法院聲請要求女兒每月支付3858元的扶養費。但法官調查發現,這名母親在女兒7歲時就拋家棄子與人同居,對三個兒女不聞不問,女兒邀請他出席畢業典禮甚至婚禮,她竟向女兒索討治裝費、交通費、出席費,如今因經濟困難纔回頭向女兒討錢。法院裁定女兒勝訴,不用撫養母親。
該名媽媽向法院提出聲請,她患有肝癌、糖尿病等多重疾病,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每月僅靠國民年金3,704元和中低收入老人津貼4,164元過活,根本無法維持生活,她打官司要求其中一個當公務員的女兒,應負擔每月3858元的扶養費。
女兒則出示法院100年判決抗辯表示,她和妹妹等三個孩子,是媽媽外遇和別人通姦所生,而媽媽從來沒有照顧她們,全都是爸爸把她們撫養長大,媽媽從未準備三餐、接送上下學,甚至在自己國小一年級時就完全消失,甚至連自己希望媽媽出席畢業典禮和婚禮,都被索討治裝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女兒說,每當社會歌頌母親如何偉大之時,卻正是她內心最木然無言的時刻,對這個「母親」已心如死灰,只把她當路人,因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將聲請駁回,免除法定扶養義務。
法官審理, 聲請人部分屬實,確實符合經濟困難要件,依法女兒原應負扶養義務,但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從小就沒照顧過女兒,連孩子最基本的吃飯、上學都不管不顧,在女兒最需要媽媽關愛的時候,她完全沒在身邊,認爲兩造感情疏離,如強令女兒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聲請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符合免除扶養要件,准予免除女兒扶養義務。全案還可抗告。